读书笔记|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不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文摘   2024-09-01 18:28   重庆  

高圣平著:《民法典担保制度及其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97页至199页。


(三)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对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


业已废止的《民通意见》第173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这一规定的理由在于,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构成向主债务人“间接请求”,因此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注1】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权利人向从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应可以推出其主张主债权。因为,从债权从属于主债权,无主债权的存在也无从债权的存在,且从债权实现后从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行为必然使主债务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注2】但这一规则并不符合主债务与保证债务之间为主从关系的事实和原理。“保证债务因时效而消灭时,主债务不因而消灭。其他对于保证人之履行请求或其他时效之中断,对于主债务不生效力。”【注3】该规定应予修正。有学者认为,目前应当通过解释论的路径解决问题,即当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则解决案件会出现极不适当的结果时,应当放弃适用该项具体规则,而改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处理纠纷。【注4】

在债权人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时,无论此主张产生结束保证期间并确定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的效果,还是产生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效果,其效力都不及于主债务诉讼时效。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债权人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效届满时,债权人将丧失对主债务人的胜诉权。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同样对主债务诉讼时效的经过不发生作用。


(四)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不一致时的处理

主债务诉讼时效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并不一致,且各有其中断事由,因此,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并不一定同时届满。如果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先于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的保证债权即因诉讼时效的经过沦为自然债务,但其主债权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仍可请求法院主张其主债权。

如果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后于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能否以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进行抗辩?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其对主债务人是否享有追偿权?就此,有观点认为:“因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与主债务分别计算,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但连带责任保证债务没超过时效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不能免责。”本书作者对此不敢苟同。

第一,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主债务人取得时效抗辩权,债权人向主债务人主张主债权时,主债务人可以之抗辩。根据《民法典》第701条的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从该规定并不能得出“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主债权时效完成的抗辩权”的结论。

第二,如果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但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根据保证关系的一般原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为债务人才是债务的最终承担者,既然保证人不能行使时效抗辩权并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应当能够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而债务人也不能以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为由进行抗辩,最终还是要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如此对主债务人极为不公平,等于其要受到两个诉讼时效的约束,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完成,并不必然给主债务人带来时效利益,还要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约束。如果认为此时主债务人可以时效抗辩对抗保证人的追偿权,则对保证人也极为不公平。

因此,本书作者认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尚未完成时,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可以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为由进行抗辩,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同样享有主债权时效完成的抗辩权,并可据此拒绝履行保证责任

与一般保证相比,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对债权人来说,连带责任保证人是与主债务人处于同一顺序的债务人。但这并不影响连带保证债务与主债务之间的主从关系,即连带责任保证依然符合担保的基本特性之——从属性,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连带保证人也应当享有。既然保证人可以对债权人的请求进行抗辩,也就不会因保证人行使追偿权而对主债务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当然不排除保证人明知自己享有时效抗辩权而予以放弃,主动承担保证责任的可能,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如果向主债务人追偿,主债务人可以主债务时效完成进行抗辩,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


【注释】

 1.参见梁书文主编:《民法通则贯彻意见诠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48页。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10页。

3.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18-919页。

4.参见崔建远:《合同法与诉讼时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19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3-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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