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10月第1版,下册第1011页至第1012页。
摘要:把握利害关系人申请强制清算的事由。即公司应当清算但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清算组成立后未实际进行清算。本条规定未采纳《公司法解释二》第7条第3项事由“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其原因在于,即使存在违法清算的情形,因清算程序已经启动,不能再向法院申请对同一个公司启动另一个清算程序。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清算组成员、追究清算组法律责任等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
【相关规定】
具体条文 | |
新公司法 |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旧公司法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
公司法解释二(2020年修正) |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
公司法解释二(2020年修正) | 第九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