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插税控装置连接线偷税,且未超五年处罚追诉期限,被罚31.9万

汽车   2024-12-22 15:57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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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采取拔插税控装置连接线的方法隐匿收入,造成2021年至2023年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合计531675.6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少缴税款531675.63元的行为属于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27号)“违法违纪行为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视为'发现'”之规定,你单位偷税行为20211月至202312月发生,至立案程序之日未超过五年处罚追诉期限,应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无阻扰妨碍行为,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已预缴了30000元税款,有效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第5号)第四条第16项“违法行为较轻、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的。”的规定,属于较轻违法行为。

对所偷税款531675.63元处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319005.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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