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
成华区市场监管局
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
2024年民生领域
“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部署
围绕“护民生”一个中心
“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
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
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
依法查办案件
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增强经营主体合规意识
成华区市场监管局现
将一批质量相关违法典型案例
予以公开
成华区某水产品店使用
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案情介绍
2024年1月,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成华区某水产品店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其使用的计量器具“电子计价秤”1台。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检查测定1kg的砝码称重显示为1.155kg(去皮后为1.15kg)。
该水产品店在经营水产品时使用了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电子计价秤”,1kg的实物称重欺骗消费者为1.15kg,因小本经营没有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水产品时,使用计量不准确的秤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计量器具“电子计价秤”1台;2、罚款。
华小督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案
案情介绍
2024年3月,我局执法人员对成都市成华区某小区电梯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查看电梯相关档案资料,发现该小区单位内编号为“8-1”“18-2-1”“18-2-2”“10-1”“17-1-2”的五部电梯经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为不合格而被要求停止使用,另现场通过回看、提取当事人上述五部电梯的监控视频存档,发现当事人涉嫌在上述五部电梯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情况下而继续使用,涉嫌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经查,当事人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也是该小区全部电梯的使用单位,考虑到住户出行对电梯的使用需求,故未对上述五部电梯停止使用,而是在使用该五部电梯的同时对其检验不合格的问题进行整改。
行政处罚
当事人作为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情况下,对其继续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华小督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成都某摩托车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
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介绍
2024年7月,我局收到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检验检测报告》。材料显示,由成都某摩托车有限公司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后灯照明、标识与警示语、布线与连接(布线)、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GB 42295-2022标准,依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同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一辆;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华小督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某厨具建设北路店
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
案情介绍
2023年10月,我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移交的家用燃气灶具《检验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等抽检资料,该《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同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成华区建设北路的某厨具店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03月从自称是佛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购进家用燃气灶具3台,摆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销售。
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四项,依据《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华小督普法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五、七项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