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499人的微信群中发布具有煽动集会、静坐、示威内容的言论,在受到公安机关劝阻后仍未采取补救措施,构成煽动非法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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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

2019)豫17行终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蔡县公安局。地址河南省新蔡县月亮湾办事处开元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杜玉坤,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银风,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新蔡县人民政府。地址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新正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申保卫,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言,该政府工作人员。

上诉人李某因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24行初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被上诉人新蔡县公安局的诉讼代理人乔银风,原审被告新蔡县人民政府的诉讼代理人陈俊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1日下午,李某使用网名“秋雨”在499人的微信“河南四行”群中发送内容为“万人维权,不游行,不堵门,不拉横幅,不喊口号,静坐金融一条街;”“因为我们已经没有说理的地方了”;“集中优势兵力破上3天静坐,比散兵游勇维权10年都有效果”;“3天必出效果,也可能用不了3天”;“计划,联络,动员,相信每位断友都会为自己的利益参与大行动的,关键以往活动人数较少,组织不好,达不到预期效果,久而久之造成今天维权人数下降的原因”等内容。同年9月24日新蔡县古吕派出所所长苗某义通过短信告知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后,原告李某仍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同年9月25日被告立案调查,同月27日依法传唤原告李某2017年9月28日,新蔡县公安局认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煽动非法示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作出新公(治)行罚决[2017]115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行政拘留十日,李某不服,向新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新蔡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新政复决字[2018]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新蔡县公安局作出的新公(治)行罚决字[2017]115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8年11月28日通过

邮寄送达给原告,原告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不服,于2018年12月7日提起本案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被告新蔡县公安局享有作出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左右收到新蔡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书后,于同年12月7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原告通过微信平台在499人的微信群中发布具有煽动内容的集会、静坐示威言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新蔡县公安局在处罚前,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事先告知,并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和申辩,程序合法,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十日,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幅度适当;被告新蔡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新政复决字[2018]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结论正确,但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供程序合法及复议不超法定期限的证据,视为其没有证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李某请求依法撤销新蔡县公安局新公(治)行罚决字[2017]115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李某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国家赔偿的诉讼请求;三、确认被告新蔡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上诉人李某上诉称,新蔡县公安局所作出的对上诉人的行政处罚缺乏事实依据且严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只有经过公安机关劝阻后,仍然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才能构成。上诉人在接到民警手机短信提示劝阻后,中止在网上继续发表任何违法言论,事实上已经接受劝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缺少证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新蔡县公安局答辩称,2017年9月21日下午,李某在拥有499人的“河南四行”的微信群中发送煽动非法示威的内容,被*****通报我局,我局古吕派出所所长苗某义通过短信告知其违法性质后李某未采取任何措施,后将李某传唤至新蔡县公安局时,李某在微信群发送的煽动信息仍未删除。上诉人李某煽动非法示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在公安机关民警劝阻之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任由所发信息广泛散播,其煽动非法示威的行为处于一种持续的状态,是不作为的不听劝阻,我局对其处罚适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李某的诉求,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原审被告新蔡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新蔡县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有权对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上诉人在有499人的微信群中发布具有煽动集会、静坐、示威内容的言论,在受到公安机关劝阻后仍未采取补救措施,新蔡县公安局认定李某构成煽动非法示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上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上诉人予以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李某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孟令华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翟冰冰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晓帅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路痴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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