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县政府门口下跪,拦截县委书记及县长乘坐的车辆,其行为构成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时尚   2024-09-12 13:30   山东  

裁判要旨

庄某霞在东光县人民政府门口拦截县委书记及县长乘坐的车辆,在经人劝阻后下跪拦车,影响车辆正常行驶,有证人夏某、陆某证言、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裁判文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行申7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庄某霞,女,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委托代理人:庄后兰,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光县公安局,住所地东光县府前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毕振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巨岩。

委托代理人:王献腾。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东光县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杨猛,该县县长。

再审申请人庄某霞因诉被申请人东光县公安局、东光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9行终1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庄某霞申请再审主要称,申请人的案子是国家信访局过问和督办的案子,是巡视组督办和过问的案子,是县委书记负责的案子。“非法拦截”是指没有合法理由和

合法依据随意拦截机动车等,阻碍其正常行驶的行为。申请人是履行督办和问询案件进展情况。行政处罚书记载申请人有前科,没有证据证实。申请人在县委门外,被别人背后拉扯倒地,不是申请人的个人行为。申请人自始至终处于大门外,院内有车辆驶出院外,没超过5秒钟,申请人没有下跪拦车,阻碍交通,该车没有和申请人互动行为,没有在一个画面出现,视频中看得一清二楚,治安管理条例第23条1款4项运用不当。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裁定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庄某霞在东光县人民政府门口拦截县委书记及县长乘坐的车辆,在经人劝阻后下跪拦车,影响车辆正常行驶,有证人夏某、陆某证言、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东光县公安局依据上述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东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庄某霞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难以支持。

综上,申请人庄某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庄某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房利永

审判员  常站巍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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