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损坏人格、名誉为目的,捏造事实,张贴“呼吁书”进行散播,严重贬损民警的人格和名誉,其行为依法属于诽谤他人的行为

时尚   2024-08-27 21:08   北京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
(2016)浙07行终89号  
上诉人吴某光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卢某系东阳市公安局六石派出所民警,其曾主办过吴某光故意损毁财物案。吴某光因不满案件处理结果,让他人制作含有“询问时独人询问,搜女人身体由卢某一个男人搜女人身体,更为恶劣的是不让吴某光小便”等内容的《呼吁书》,后复印将其张贴在六石派出所门口、六石农业银行门口等场所。卢某向东阳市公安局报案,东阳市公安局立案后经调查、告知等程序,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东公行决字[2015]第19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吴某光的行为构成诽谤,决定给予吴某光行政拘留柒日的行政处罚。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吴某光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根据在卷证据,不能证明卢庭生在办案过程中曾对吴某光搜查身体、单人询问等违反程序的执法行为。吴某光制作、复印并公开张贴与事实不符的《呼吁书》,构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东阳市公安局所作处罚决定,事实基本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处罚结果并无明显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吴某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吴某光负担。
上诉人吴某光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吴某光认为原审判决有法不依、徇私枉法、以假乱真。如东公行决字(2015)第196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两份,其中一份必定是假的。原审法院未依申请让林某等人出庭作证,未采纳吴某光要求调取监控视频的申请等。两份东公行决字(2015)第196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经鉴定全是无效,理由是交被处罚人的一份双方未签字,附卷联的一份东阳市公安局承认无效。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行初字第73号行政判决。
被上诉人东阳市公安局答辩称:一、2014年10月,吴某光因故意损毁财物被东阳市公安局六石派出所传唤,案件主办民警为卢某。吴某光对卢某的工作方式不满,为发泄私愤,损坏民警卢某名誉,制作复印了几百份《呼吁书》,并在东阳市公安局六石派出所门口、东阳市农业银行六石分行门口等公共场所张贴,严重损坏了卢某的人格和名誉。以上事实有吴某光的陈述和申辩,卢某的陈述,证人林某、葛某等人的证言,信访回复书,监控视频,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对吴某光以诽谤他人为由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已执行完毕。
二、诽谤他人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为目的,捏造事实,并且进行散播,损毁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吴某光在公开场合张贴的《呼吁书》有捏造民警卢某对其询问时单人询问、搜女人身体由卢某一个男人进行,利用手中权力横行霸道、为所欲为等内容事实。吴某光的行为以损坏卢某人格、名誉为目的,捏造事实,张贴“呼吁书”进行散播,严重贬损民警卢某的人格和名誉。其行为依法属于诽谤他人的行为。综上,涉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吴某光制作、复印并在公共场所张贴《呼吁书》的事实清楚。《呼吁书》中载有“东阳市公安局六石派出所干警卢某就是典型,为了满足自己的私语,利用手中权力横行霸道,为所欲为。比如:……不出示身份证,拘留不开拘传证,询问时独人询问,搜女人身体由卢某一个男人搜……”等内容,但吴某光并无相关证据证实卢某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上述行为。据此,东阳市公安局认定吴某光捏造事实进行散播,损坏卢某名誉的行为已构成诽谤,并对吴某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吴某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吴某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路痴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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