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体系下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典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1BFX091)。
[作者简介] 房绍坤(1962— ),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研究方向:民法学;冯陵升(1998— ),男,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学。
摘要
《民法典》第 1089 条无法为夫妻共同债务提供清偿规则,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需要依据法理基础确定。《民法典》第 1064 条第一款共意型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基础是法律行为,应当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连带清偿的清偿规则。《民法典》第 1064 条第二款共意型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基础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应当根据《民法典》第 552 条规定处理。《民法典》第 1064 条第一款共同生活型夫妻共同债务与第二款共同生活型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基础是共同受益,应当根据不同受益类型确定不同清偿规则。
本文转自东岳论丛公众号,原文刊载于《东岳论丛》2024年第12期,全文及注释请查看纸刊原文。
一、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确定依据
二、共意型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
三、共同生活型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
四、结 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