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
02
销售假劣药品
03
知道假劣药品提供储运
04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
05
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许可
06
销售“七类药品”的
07
未经批准进口药品(124条)
08
销售未经批准
09
违反GSP的
10
没有按照规定建立追溯制度
11
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12
购销行为不规范
13
药品网络第三方平台没有审报停
14
进口药品未备案
15
未按照规定报告不良反应
16
拒绝药品召回的
17
聘任不合格的人员
18
企业给予、收受回扣
19
企业负责人、采购人员收受回扣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
20
编造虚假药品安全信息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责编:李玫 王宇琦
审核:丛冬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