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时尚   2024-11-01 18:35   山东  

各物业服务单位,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 537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特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费用包括充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实施价费分离。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严格执行居民电价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居民电价执行,物业服务企业等供电单位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三、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鼓励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四、鼓励降低充电服务费

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物业服务单位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物业服务单位等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



五、鼓励充电设施由电网直接供电

现有居民住宅小区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鼓励产权单位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为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直接供电创造条件。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日


供稿:价监处

责编:李玫 王宇琦

审核:丛冬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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