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建充电设施建设补贴(1)在居民区建设且统一运营管理、具备有序充电功能的公共交流桩每千瓦补贴50元。
(2)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300元。
(3)各区所属行政村直流充电桩独立增容站点每千瓦补贴200元。
(4)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直流充电桩独立增容站点每千瓦补贴100元。单枪输出功率等于超过400千瓦的直流充电桩独立增容站点每千瓦补贴300元。
2.充(换)电设施运营补贴
(1)社会公共充电设施运营补贴0.15元/千瓦时。
(2)具备“光储充放”功能,储能电量达到500千瓦时(及以上)且光伏装机容量达到100千瓦(及以上)的社会公共充电设施运营补贴0.2元/千瓦时。
(3)在居民区统一建设运营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的公共充电设施运营补贴0.05元/千瓦时。
(4)给予南京市公共服务领域且具备“同城通换”技术标准的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换电运营补贴0.15元/千瓦时。
1.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900元,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标准
对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市区范围内通过验收的充电设施,按照充电量给予充电设施运营补贴0.1元/千瓦时。
九江市《九江市2023年度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实施细则》,根据细则规定:市级财政补助按照额定输出功率,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直流充电设施2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100元/千瓦。
重庆市《关于重庆市2022 年度新能源汽车与充换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对提供共享换电技术服务,并运营多品牌多车型的巡游出租、网约出租换电站,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 400 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对中重型卡车换电站,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 给予 400 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补贴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
在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外地区新建直流充电桩分别给予150元/千瓦、2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在市内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直流充电桩给予3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在市内新建单桩功率不低于350千瓦的超高压充电桩,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同时,对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营企业、园区等内部停车位建设,以及本市居民小区“统建统营”的交流充电桩及小功率直流充电桩,给予5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按额定输出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企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交流充电设施150元/千瓦、直流充电设施300元/千瓦;
按实际充电量对充电设施运营商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0.14元/千瓦时,交流充电设施补贴上限电量为1000千瓦时/千瓦·年;直流充电设施补贴上限电量为1500千瓦时/千瓦年;
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1500元/千瓦,单个站点补贴上限为40万元;
按实际充电量对换电运营商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0.14元/千瓦时。
支持公共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等既有非居民小区增设充电、换电设施,按 200 元/千瓦、 300 元/千瓦给予建设补贴。
申报单位2021年度在成都全市行政区域内建成投运的充换电设施装机功率不低于1000kW。经营性集中式公(专)用充换电站(BOT充换电站除外),按照装机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交流每千瓦150元、直流每千瓦400元,单个充换电站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新建的公共充电桩继续给予电动汽车充电量0.2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开展电动船舶和海洋装备试点示范,加快推动电动船舶示范项目建设。
换电设施 600 元/千瓦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换电设施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座;对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公共或对外开放的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按照 0.1 元/千瓦时给予运营补贴。
新建各类充换电站 3000 余座,中重型卡车换电站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 400 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 1000 万元。
位于长沙市、株洲市、湘潭 市范围内的充电设施, 按 200 元/千瓦的标准给予建设奖补;
位于衡阳市、梆州市、永州市、委底市、邵阳市、岳阳市、常德市和益阳市范围内的 充电设施,按 260 元/千瓦的标准给予建设奖补;
位于怀化市、张家界市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扑|范围内的 充电设施,按 320 元/千瓦的标 准给予建设奖补。(以上奖补范围不包含国省县乡道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
位于省内高速公路服务区范围内的充电设施,按 400 元/千瓦的标准给予建设奖补;
充电桩补贴标准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6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300元/千瓦,换电站每个换电工位增补30万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采取事后补贴方式。
公用快速充电设施,暂分两档标准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实施省级财政奖补:按照30%及以上标准享受建设补贴的,运营奖补按照0.03元/千瓦时标准执行;按照30%以下标准享受建设补贴的,运营奖补按照0.05元/千瓦时标准执行。每年每桩享受奖补的电量不高于10万千瓦时,每年每桩最高补贴5000元。
对高速公路、国省道沿线建设的充电设施在线率提高到95%,补贴标准提高到0.1元/千瓦时。
珠三角地区直流桩不超过200元/千瓦、交流桩不超过40元/千瓦,粤东西北地区直流桩不超过300元/千瓦、交流桩不超过60元/千瓦,各地市高速公路快充站内充电桩参照珠三角地区补贴标准执行,直流桩不超过200元/千瓦、交流桩不超过40元/千瓦。实际补贴标准根据资金需求总量进行折算。
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的充电设施,运营阶段按充电电量,给予运营度电补贴,暂定补贴期限为5年。补贴标准为0.10元/千瓦时;每个充电桩(站)补贴上限,按照安装额定功率为基数,每千瓦补贴不超过200元/年。按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由省、市(县)各承担50%。
对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符合国家标准、接入全省统一信息服务平台的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按直流桩200元/千瓦、交流桩100元/千瓦的标准,由省级财政给予建设企业一次性建桩补贴,市、县级财政参照省级做法给予一定补贴,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为公交等特定行业服务的充电设施0.1元/千瓦时、其它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公用充电设施0.2元/千瓦时的标准,由省级财政根据充电量给予运营补贴。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公用或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公共直流充电设施 250元 /千瓦(换电站按照公共直流充电设施标准计算)、交流充电设施100元/千瓦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在主要街道路边、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地单独报装变压器容量在 315kVA 及以上的集中式充换电示范站,按照20万元座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市、县各承担 50%)。对自筹资金自主建设或引人第三方企业建设运营并向社会开放的充电设施,按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补贴标准给予建设企业一次性建设补贴。
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投运并正常运营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投资主体进行建设补贴,标准为交流75元/千瓦,直流150元/千瓦
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给予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直流桩330元/千瓦、交流桩130元/千瓦、换电站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贴(单站补贴上限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