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建充电站所需资质要求?

创业   2024-10-31 09:05   福建  

对于投建充电桩是否需要特定资质,各地方存在巨大差异,想要运营或建设充电站项目的企业需要特别注意。下面是搜集信息所整理的资料,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般情况不需要特定资质


目前,国家层面并未发布专门针对充电桩施工资质的文件。充电桩建设和运营企业通常只需要依法等级取得法人主体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涵盖充电设施安装、充电运营或充电服务,在相关部门监管下运营即可


地方层面的多数文件对充电桩施工资质进行了模糊处理,仅提及“充电桩安装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条件”而并未明确具体的资质要求。此种情况下,充电桩项目的运营与建设一般不需要特殊的资质。


充电桩运营单位

要求资质或许可


1、江苏省


(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含分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


(二)建立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对其运营的充(换)电设备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管理系统能对运营数据进行安全监测、采集和存储,运营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


管理系统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并将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数据接入省、设区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行检测平台,实现数据实时上传;


管理系统应对具备防盗、防火、防人事故的预防及报警功能。从事居住(小)区智能有序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其运营管理系统还应当符合《江苏省居住(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有序充电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具备有序充电功能。


(三)具备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质量保证能力,并建立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质量保证体系。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用户监督。


(五)履行建设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安全职责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具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减轻可能产生的损失。


2、四川省


(一)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注册登记,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


(二)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拥有5名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持有电工证的不少于2人),且专职运行维护团队专业人员数量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三)建设有企业级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能对其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能对其运营数据进行安全监测、采集和存储,运营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


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有关数据接入省级平台,实现数据实时上传,并将相关信息以H5跳转等方式接入“川逸充”APP;


具备防盗、防火、防人为事故的预防及报警功能。承接自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级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系统应具备充电基础设施有序充电的功能。


3、海南省


(一))经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


(二)遵守国家及本省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按照用户需求,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基础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


(三)拥有5名以上专职运行维护人员,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和维护。


4、福建省


(一)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人员的配备,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供电安全规定的规模要求。


(二)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三)充电基础设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


(四)需对社会开放经营。


(五)运营企业原则上在5年内不得将充电基础设施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经营;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需报原备案单位同意。


(六)企业的运营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的安全控制、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与设区市以上智能服务平台和福建省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管理平台相适应的数据接口;推进各级部门持续不间断地向大数据服务公共平台汇聚数据。


(七)充电交易需支持与设区市以上智能服务平台兼容的其他支付手段,如银行卡、移动支付等;逐步推广交通一卡通在充电交易领域的应用。


5、河南省


(一)需经省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或服务,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


(二)拥有8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并提供人员最近3个月以上社保权益单或社保缴纳证明或工资转账凭证。其中,需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专职运行维护人员4名以上


(三)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系统,能够接入平台,具备通信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能够对其充电基础设施实施有效监控和管理,具备防盗、防火、防人身事故的预防及报警功能;具备对充电和运营数据采集和存储功能,运营数据存储期限不低于1年。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明确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置专职安全管理负责人。


(五)运营充电基础设施总容量不低于2万千瓦,其中,自建充电基础设施占比不低于20%。


6、湖南省


(一)经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


(二)拥有5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原则上专职技术人员与运营充电桩数量比不小于1:20;


7、陕西省


(一) 经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的内容; 


(二)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当能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并具备数据传输功能及接口; 


(三)拥有8名以上专职运行维护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 3 人,高压电工不少于 2 人); 


(四)经设区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8、贵州省


(一)应经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城市客运企业、道路运输客货运企业、客运场站经营企业只需增加工商执照的经营项目,将自建的充电设施在满足本企业的需求下,可以对外开展充电运营。


(二)应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能对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应接入贵州省电动且车充电设施运营监控与服务平台。


(三)应具有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四)应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9、山西省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具备能源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


(三) 具备与项目建设标准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四)一年内有较好的安全记录,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 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10、山东省


(一)需经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循国家及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及时向设区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备,自觉接受监管和监督;按照用户需求,根据国家、行业新的标准对充电基础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


(三)建立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制度和运营维护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实时监控和管理,负责日常维修与维护。


(四)建立充电基础设施监控管理系统,对充电过程进行安全监控和数据采集,并及时接入省级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与信息的互联互通。


11、云南省


(一)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内容。


(二)在省内具有必要的运营场地,具有10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在设施运行区域满足充电桩运行维护要求。


(三)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和企业运营管理系统,能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运营和充电服务价格数据进行不少于2年的采集和存储,满足数据输出需要。


(四)能够在1年内建设并独立运营管理总功率不少于2000千瓦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


12、重庆市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


(二)遵循国家及本市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三)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对充电基础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


(四)有自有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监控,并对充电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


(五)在本市具有8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持有国家认可电工证的不少于4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13、宁夏自治区


(一)经自治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二)遵循国家及自治区的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按照用户需求,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


(三)拥有8名以上专职运行维护人员,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维护和定期检测,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充电桩建设

施工单位要求或许可


1、江苏省:充(换)电设施施工应当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2、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机电安装三级或以上资质、电力承装(修、试)五级或以上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湖南省:充电设施施工单位需具备电力设备承装(承修、承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其他资质要求


1、(配)售电业务资质


一般而言,如充电设施运营商通过自身配电网对外输电、售电,需申请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如充电设施运营商接入电网企业的配电网,通过电网企业的配电网对外输电、供电,则无须单独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


电工作业人员按照操作项目上岗作业,各操作项目不得相互替代。电工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证书确定的作业范围内作业。举例说明:持有高压电工证不能从事低压工作,持有低压电工证不能从事高压工作。


原由电力系统颁发的进网作业许可证已纳入安监局管辖范围,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书到期需复审且在国家安监总局网站可查询到证书信息的,复审经考核合格焕发安监局电工作业证书。


不具备资质的法律后果


如果充电桩项目的运营单位或建设单位不具备相应要求的资质,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为无效。


解决方案


拟从事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企业,注意确认省市两级是否对此设置特别许可或资质管理要求。如无明确规定的,必要时还须与地方主管部门进一步沟通确认。


另外,运营企业相关人员资质(如专职人员的资质、数量要求等)、运营管理制度(如充换电站岗位及工作职责制度、作业流程及运营服务规范、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如安全培训、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处理、火灾及触电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也需要一同符合规定,便于正常开展运营。


如当地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或建设单位有准入资质要求的,如自身不符合准入资质,可以采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投资具有资质的企业、委托具有姿势的企业运营等方式实现参与运营建设。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的资质要求有一定地方差异,有的仅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提出资质要求,有的则针对建设主体,相当一部分是两者兼顾,因而读者应注意确认地方省市两级是否存在类似的特别许可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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