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 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度
违法典型案例公布
为进一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各项民生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查办了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行为。
现将2024年度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JI LIANG WEI FA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电子秤、加强民生计量监管,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计量消费环境,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在昆区范围开展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深化“缺斤短两”专项整治成效。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加强自律、诚信经营,现公布2024年民生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1<<<<
包头市昆区阿尔丁北便民早市流动摊贩
赵某某使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2日,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阿尔丁北便民早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市场内流动摊贩赵某某使用的一台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超级省电皇)所显示的称量数值与实物重量不符,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存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取得成效】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当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后续行政指导和跟踪督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案例2<<<<
昆区耿某某超市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9日,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区内正在使用的一台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耀岗 ®YG-566#。该秤所显示的称量数值与实物重量不符,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存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取得成效】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1000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后续行政指导和跟踪督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案例3<<<<
昆都仑区茹某海鲜经营部
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30日,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子秤未发现检定合格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子秤未进行检定,存在使用未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取得成效】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650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后续行政指导和跟踪督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
DIAN DONG ZI XING CHE
电动自行车是现在广大人民群众日常交通最常用的产品之一,但同时由于电动自行车本身产品质量、不当充电等一些问题,客观也形成了一些安全隐患。为了消除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2024年4月国家安委会下发了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隐患集中整治的通知。
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了充分落实国家安委会集中整治要求,同时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从市场监管的职责职能出发,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开展集中检查和整治,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商户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规范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市场秩序。
现将2024年部分电动自行车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基本案情】
昆都仑区欣某电动车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强制性标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昆都仑区欣某电动车店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三千捌佰余元,将不合格未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二
【基本案情】
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昆区齐某某电动车行销售的3辆电动车安装电池数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标称的可安装蓄电池数量、电压、容量不符,该行为已经属于非法篡改电动自行车,销售的产品属于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昆都仑区齐某某电动车行处以罚款六千玖佰余元,将现场发现与说明书标称的可安装蓄电池数量、电压、容量不符的3台电动自行车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三
【基本案情】
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昆都仑区慧某电动车行销售的3台电动自行车,其鞍座长度超过了国家标准要求的小于35cm。通过现场实测,显示其鞍座长度为43cm,根据国家标准要求,此款电动自行车可判定为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当事人销售该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已经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昆都仑区慧某电动车行处以罚款玖仟伍佰余元,并没收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3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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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对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商户进行行政处罚,给予了昆区范围内其他电动自行车销售商户以警示作用,有效打击了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昆都仑区防范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尽到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能职责。通过对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商户的处罚,引导了昆都仑区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
今后,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强化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守牢质量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质量安全。
供稿:质量认证与计量标准监管股
编辑、初审:特木轮
复审:史春丽
终审:莎初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