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万笑天
来源 | 智合研究院
由于刑事辩护中的潜在风险,以及辩护的现实空间,面对法院——特别是当法官受到外在压力,被告和辩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律师会有几种不同的选择:“形式派”“技术派”和“死磕派”。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兰荣杰在《刑辩律师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行为界限》中对此进行了梳理。“形式派”是配合司法程序,不起实质作用的辩护,但他也指出,“形式派”与“勾兑派”不同,后者甚至会对认真的同行进行打压。并且,有时“形式派”是另一种形式的抗争。
“技术派”则奉行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极尽可用手段。他们以专业的技术见长,在面对可能的风险时,十分谨慎,兰荣杰在访谈中了解到,如果当事人会见过程中翻供,技术派律师不是眼前一亮继续追问,而是马上采取防范措施,比如让当事人亲笔写“不存在律师教唆”的证明,甚至中止会见,要当事人先向检察官报告。
2012年之后,“死磕派”曾盛行一时,这种方法往往通过公开案件的“冤情”,或以律师的非常规行为,制造舆论焦点,最终以庭外压力对庭内的法官施压,进而影响案件走向。
对这种非常规行为,褒贬不一,而更广泛地说,这是律师业长久以来存在的伦理矛盾,即律师应以当事人利益优先,还是以尊重法庭、维护法官独立等公共利益优先。
不同的辩护方式
形式派辩护指的是,律师没有尽职辩护的实际行为,也没有起到辩护的实质效果。一旦法院有滥权行为,律师便间接地成为“帮凶”。
其中还包括两种情况,偷懒式辩护和隐蔽性抗争,对于前者,部分案件中律师敷衍塞责。
一种情形是,中国刑辩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人并不算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身健说,在被告人有罪判决比例比较高的情况下,律师应积极地热忱辩护、调查证据,但有部分律师对被告也是有罪推定的态度,消极不作为,造成冤案、错案,却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后者则是,律师知道无法有所作为,通过自我矮化的非对抗不合作态度,构成一种无声的抗议。
隐蔽性的抗争体现在,尽管有些律师放弃了庭内抗争,但在庭外进行了表达,即便不能对个案结果产生影响。比如,律师在公开场合或社交媒体上,进行匿名控告。还有人向司法机关送上“刑讯逼供先进单位”“不为人民服务先进个人”等锦旗。
这种放弃公开对抗,以“偷懒怠工、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或者暗中诽谤”等方式抗争的行为,被美国社会学家James Scott称为“弱者的武器”。
又如,杭州莫焕晶纵火案中,莫焕晶的律师党琳山在辩护权被杭州中院剥夺,并因退庭受广州律协调查期间,在微博上反复张贴杭州中院审判大楼黑乎乎的夜间照。
技术派辩护,则依法抗争,不越雷池半步。在辩护中,律师需要用法律提供的所有武器,为当事人谋取最大利益。一些技术派律师认为,深谙实体法律的规定、用好程序法律的工具,是一个优秀辩护律师的标准,只要将证据分析和法律意见呈交法庭,至于法官是否听取或是否枉法,则不在其义务和能力范围内。
此类律师的优势是专业的知识,也明晰法律规定的行动边界,面对模糊地带,出于自保,也常常拒绝尝试。
兰荣杰访谈发现,为了避免辩护人伪证罪的风险,技术派律师一般不调查取证,至少不轻易接触证人;如果确实需要调查取证,一定会全程安排录音录像。有的律师从不在律所以外的地方会见客户,还在自己的办公室安装录音设备。所以,在一些案件中,技术派律师的谨慎,可能对当事人利益保护不力。
保护自己,还是保护被告人利益,有时需要取舍。知名刑辩律师林东品说,在调查取证时,先保护好自己,才能给被告人更好的辩护,“这两者的关系是有取舍的,在某种意义上需要牺牲一定的公益。”不过他认为,“在没有法律保障的情况下,要求律师履行职业伦理是不道德的。”
“死磕”一词,自2012年贵阳“小河案”后流传开来。
对于“死磕”的具体内容,理解各不相同,有人认为其典型特征是“死磕程序”,有人总结为“庭内对峙+庭外造势”。兰荣杰将它定义为与公权对抗的弱势一方,在洞察公权结构和自身资源的前提下,通过问题化和污名化等策略,借用特殊事件等,找准博弈时机和方法,力求以弱胜强。
“死磕”律师如果能将案件变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就使案件变为事件,在庭外使其脱离法官的控制,庭内拥有绝对权威的法官,将受政治、舆论的掣肘,法院背后的力量也会介入干预。
而成为舆论焦点,主要是通过公开相关证据,表现弱者或蒙冤者遭受的不公,以此得到传统媒体和网民的关注。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的发展,也为律师在传统媒体外获得关注提供了渠道。
大同小异的残酷“冤案”,并不会全部收获关注,这就需要律师通过“行为艺术”制造热点。如,在吴昌龙案中律师给福建高院院长送红薯、又因孟荣展案在北海市银海区法院门外绝食抗议。当然,成功的死磕派律师,也一定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执业经验。
更高的伦理要求
位于舆论中心的死磕律师,用非常规的行为最终影响个案走向,争议伴随而来。死磕案件屡屡通过舆论压制法院,法院的权威和独立性会进一步弱化,各种“行为艺术”也将伤害司法体系及法律职业的形象。
于是,可以引出一个长久以来存在的矛盾——律师应优先尊重法庭尊严等公共利益,还是维护当事人利益。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在欧美被称为“热忱代言人”,但同时,还规定了其作为司法系统一份子的义务。
欧盟《律师行为规范》指出,律师对当事人、法院和公众都负有法律和伦理上的义务。日本要求律师保护基本人权,并必须维护法院的独立性,并珍视律师的荣耀、信誉、正直和高贵性。中国《律师法》中也有类似表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显然,这些义务并不总是一致,甚至相反。
“热忱代言人”的说法,来自美国律协1970年颁布的《职业责任模范法典》,特别强调“热忱”是因,律师为维护当事人利益,经常要超越、冒犯甚至伤害社会大众日常遵行的普遍伦理,如采用欺骗、迷惑、拖延等手段。
又如,在刑辩中,律师有义务竭尽全力质疑他明知没有说谎的控方证人,甚至有义务援引他明知是谎言的当事人的辩解。兰荣杰说,这一点虽有很大争议,但在操作中相对普遍。
美国最高法院鲍威尔大法官认为,如果律师是为外国政府、公民或事务代言,即使当事人利益与美国国家利益直接冲突,律师也有义务保全当事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尊重法庭在内的公共利益,也包括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公平、维护司法权威、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等,这些是给律师增加的公益义务。
这源于律师职业的特殊,律师是协助法院实现正义的人,且在英美,律师是“预备法官”。律师与公共利益紧密相关,并不仅仅是当事人利益的代言人。
通常这两种角色并不冲突。就像在刑事案件中,律师“明知”当事人有罪的情况下,仍竭力质疑指控证据,甚至协助当事人逃脱法律制裁,从长远来看也是敦促侦控机关谨慎办案,降低无辜者被追诉的风险。从这个角度,刑辩律师“为坏人说话”的同时,就是“为好人服务”。
若当事人利益,与司法权威等公共利益不可避免的冲突时,该怎么做?英美法院曾不断强调公共利益的优先性。
但有人认为,这种公共利益的优先性不具备可操作性,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有违市场规律,一个随时可能背叛当事人利益的职业,不可能依赖当事人的持久信任和广泛付费生存。从司法实践看,也鲜少有这类案例。所以,对律师公益义务的强调,被讽为职业化吹捧,甚至是蓄意的欺骗。
一种极端情况是,律师明知当事人要在法庭上做假证,该怎么办。纽约大学法学院的兰迪·赫兹说,一般,律师先要尽力说服委托人,不要在庭上做假证,如果不能,则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这时律师可以拒绝代理这个案子,如果也不能退出,则不要为此证言背书,例如不引用他的话,保证不协助做假证。
回到舆论与审判、律师与媒体的关系。有律师认为,没有媒体,很多案子很难办理,但另一方面,容易形成民意压力绑架司法,民意并不一定正确。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季卫东说,自古以来中国的审判都与舆论密切相关,舆论反映了各个地方的风俗、伦理。中国的法官、检察官,在过去的判决中非常强调民愤,用它作为正当性的依据。且由于缺乏程序公正的制度设计,导致庭内辩护声音不能传递到判决中,律师为了加强自己的谈判地位和主张理论,不得不诉诸舆论。
不过,尽管英美律师常被批评过于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但由于英美法官相对独立,且拥有惩罚藐视法庭的权力,法律界又有维护法官尊严的普遍共识,因而律师很少敢直接挑战法官权威。这些或许是我国司法环境发展可以借鉴之处。
(注:许身健、林东品、兰迪·赫兹、季卫东的观点,均引自柏恩敬、刘思达整理的《律师刑事辩护中的职业伦理——中美比较制度与实践对话录》)
本文作者
万笑天 智合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关注行业发展与律师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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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吴梦奇Scott
编辑 / 顾文倩Aro
分类 /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