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七条:
《运作指引》施行前已备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符合《运作指引》第十七条的,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 除因追加保证金需要募集外不得新增募集规模,合同到期后进行清算。
所以,涉及场外衍生品(场外期权、收益互换、收益凭证)的存量私募基金,包括投资范围有但实际未持仓的私募基金,应在2024月8月1日前完成合同层面、投资层面的整改。
方案一:按照《运作指引》增加场外衍生品投资限制。
方案二:删除场外衍生品投资范围。
方案三:不整改。选择不整改的产品,2024月8月1日后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除因追加保证金需要募集外不得新增募集规模,合同到期后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