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驾驶员未稳停车辆便下车,导致车辆溜车撞伤自己,这种情况能否获得保险赔偿?让我们通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来寻找答案。
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离开车辆后,若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导致被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以及承保本车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根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相关约定,支持相应的赔偿请求。【新司法解释实施前的争议】
在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纠纷中,关于“第三者”的认定一直存在争议。特别是在驾驶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车上人员等被本车撞伤的情况下,他们能否转化为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第三者”成为焦点。【新司法解释实施后的明确】
新司法解释明确了,驾驶人在车外受伤,由于对机动车具有实际控制力,因此不能“自己对自己侵权”,故不能转化为车外第三者,从而无法获得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但车上人员受伤可根据保险合同获得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判断驾驶员下车检查车辆时被本车碰撞是否属于“第三者”,需注意以下三点:1. 交强险项下第三者的范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保护的第三者为车外人员,不包括本车驾驶员、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2. 实务中观点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应以事故发生时是否身处车下为依据,另一种观点则强调应严格区分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
3. 司法解释统一标准:机动车驾驶人离开车辆后,因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的,驾驶人不属于三者险的理赔对象。
【第三者身份不能转化的原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以外的受害人。根据侵权责任原理,同一法律主体不能既是侵权人又是受害人,因此驾驶人不得因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害要求保险赔偿。【规定意义】
1. 明确保险合同适用范围,避免纠纷:保险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明确理赔对象为第三者,而非被保险人本人。
2. 督促驾驶员安全驾驶、规范停车:通过规定驾驶员在这种情况下无法获得保险理赔,促使驾驶员重视停车安全,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
3. 维护保险市场公平稳定:避免保险公司承担不合理风险,保障保险市场的公平与稳定。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这一规定旨在促使驾驶员提高安全意识,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和保险市场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