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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引导养老产业健康发展”为主题,发布了六个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虽然都是养老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不仅对养老机构防范法律风险具有指导意义,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者也具有借鉴意义。
协会法律服务专委会从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仔细研读了该六个案例。将心得分享给大家,供机构、社区、居家的养老服务服务提供者学习研究之用。
案例一
基本情况
01
养老机构楼下第三方经营浴室的锅炉排气管,与潘某住养房间的窗户距离较近,引发一氧化碳渗透至潘某所住房间,致使老年人死亡。法院认为,养老机构应对潘某尽到充分的安全保护义务,对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浴室排气管距离潘某房间的窗户较近,养老机构理应预见到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但其未要求浴室对排气管道进行必要整改,亦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某浴室对排气管道的安装铺设负有责任,其明知楼上房间有老人居住,却未对排气管的位置进行整改或延伸,且在使用燃气锅炉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造成一氧化碳泄漏,并渗透至潘某所住房间。综上,养老机构、某浴室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潘某某一氧化碳中毒,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定养老机构与该第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启示
02
应检查服务场所周边单位的经营活动、设施设备是否对提供养老服务造成安全隐患。
分析与思考
03
该案表明,养老机构不仅需要对服务场所内部的安全隐患进行定期排查,也要对服务场所周边的环境,是否会对老年人的安全造成不利影响进行定期排查。周边的环境既包括附近第三方的经营活动、空气环境、社会环境,也包括相关的设施设备。对可能直接影响老年人在服务场所内住养安全的因素,应与相关单位协商进行整改,否则可能会引发养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对不会直接影响老年人在服务场所内住养安全的因素,但对老年人外出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服务场所周边的因素,应对老年人提示安全风险,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与相关管理单位进行沟通处理。这类因素引发养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不大,但是仍需予以关注,如果老年人因此被骗或者遭受其他人身伤害,对养老机构的运营也是不利的。
案例二
基本情况
01
处于日常通行道路上的井盖及其下沿明显高于周边地面数公分,导致自主行动的老年人跌倒。法院认为养老机构未对其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其场所内通道上高于地面的井盖对老年人行动构成安全威胁,并导致马某摔倒受伤,判决养老机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启示
02
1.应按照《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对养老服务场所的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整改;
2.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定期检查是否有不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情形。
分析与思考
03
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是养老服务供给单位的基本义务。
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且相较于一般经营场所而言,养老机构还应结合养老服务的特殊性、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对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排查和消除可能对老年人造成危险和妨碍的安全隐患。怠于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不仅仅养老机构,还有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等为老年人提供的设施也要予以履行适老化改造义务。
养老服务提供者在接手一个新项目,或者进行养老服务设施改造、装饰装修时均应予以注意,是否存在不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的情形。
案例三
基本情况
01
养老机构未及时清理装修后遗落的铁棍等危险物品,致有智力障碍的唐某持有铁棍。唐某趁护工离开之际,从自己房间内拿出铁棍,击打一熟睡的老年人致其死亡。法院认为养老机构未及时清理装修后遗落的铁棍等危险物品,致唐某持有铁棍,且未对入住的存在智力障碍的老人采取专人护理措施,未尽到防范、维护的基本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养老机构承担30%的补充责任。
启示
02
1.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保管好其携带的危险物品;
2.对不能及时完工的外来工作人员的工作场所封闭管理,确保其工具等物品不被老年人取得;
3.应定期检查老年人是否持有危险物品,并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
4.对有他伤风险的认知症老年人要进行单独管理。
分析与思考
03
外来人员是养老机构运营过程中的一大风险来源。按照《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的要求,养老机构对外来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这是十分必要的。养老机构对常常发生的风险事件有认识,而外来人员对其行为可能给老年人造成的风险无法预料。所以养老机构在外来人员进入机构前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可以减少意外风险事件的发生。
养老机构对开展工程施工等需要携带危险工具进入服务场所的情形,应予以特别关注,防止老年人取得危险工具并进行藏匿,以待时机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如果可行,要对施工区域进行封闭管理,防止老年人进程施工区域内。
在服务过程中,按照《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的要求,养老机构要定期检查老年人保存的物品,对不宜由老年人保管的物品分类管理。
案例四
基本情况
01
《托养服务协议书》约定如乙方突发疾病,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由丙方决定在哪个医院接受抢救和治疗,或由丙方同意及时拨打120急救。护工巡视发现老年人躺在地上,遂将其扶起并电话告知家属。法院认定养老机构按照约定履行了救助义务,不承担责任。
启示
02
1.服务合同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老年人突发疾病的救助措施予以约定;
2.老年人突发疾病的,养老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尽到救助义务。
分析与思考
03
本案需要注意的是,服务合同约定的是老年人突发疾病,养老机构及时通知家属,由家属决定在哪个医院接受抢救和治疗,或由家属同意及时拨打120急救。也就是本案中养老机构与家属约定了,老年人突发疾病情况下的处理权完全交给家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该约定把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作为养老机构的义务,与前述服务合同的约定存在一定冲突。客观来说,养老机构作为服务老年人的组织,对老年人的突发疾病的紧迫性最为了解,对突发紧急情况,是否立即送医宜由机构来决定。而前述养老服务合同将突发疾病的处理权完全约定归属于家属存在一定风险。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有可能会选择适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案例五
基本情况
01
向某与某公司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约定某公司为向某某提供养老服务,向某预缴养老费3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向某至合同约定的位于重庆的养老基地居住生活。第二年,该基地暂停经营,向某被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居住。之后,向某返回重庆,没有再接受养老服务。向某起诉请求退还未消费的养老服务费用。法院认为,养老机构因自身经营不善,在合同约定的养老基地暂停经营后,将老年人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使得老年人频繁奔波,违背老年人接受养老服务的初衷。养老机构未基于老年人身心特点和实际需求适当履行合同,老年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
启示
02
养老服务提供者在设计养老服务产品时,应从有利于老年人的视角安排合同条款,并充分考虑老年人提出提前解除合同的风险。
分析与思考
03
养老服务属于具有人身属性的服务,一般不适宜要求强制履行。在老年人提出解除服务合同时,法院基于老年人的权益保护、认知能力等因素,判决解除合同的可能性较大。养老服务提供者希望锁定老年人持续履行服务合同存在较大难度。比较可行的思路是,设置一个符合商业规则的合同解除机制,在老年人提出解除合同时,养老服务提供者具有控制运营成本的合同依据。否则养老服务提供者可能不得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同时,还无法避免可能遭受的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六
基本情况
01
某日午间,张某多次尝试自行下床发生坠床事故。经同住老人告知,看护人员将张某抬至床上,当时未发现异常。晚间张某身体不适,看护人员遂联系家属并拨打急救电话。后张某于当晚死亡。张某房间内呼叫器安装位置距离床位较远。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张某坠床行为与其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养老机构作为专为老人提供托养、护理、康复等服务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呼叫器安装位置较远,致使张某无法及时获得帮助,养老机构在履行合同中未尽到谨慎勤勉义务,遂判决养老机构承担10%赔偿责任。
启示
02
呼叫器的位置应便于老年人使用,达到随手可及。
分析与思考
03
呼叫器是老年人寻求帮助的重要工具。可及性是呼叫器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我们已经看到多个判决案例涉及呼叫器放置不当,老年人需要寻求帮助时无法够到,进而导致养老机构承担责任。
养老机构及其他养老服务提供者应对呼叫器的放置予以特别关注。无论是床边、卫生间、食堂,还是马桶边的呼叫器,都要做到老年人随手可及。对不同身体状况的老年人,要调整位置,以便于有针对性的满足老年人需要,不能千篇一律。国家标准要求要配置呼叫器,而法院审理案件时不仅审查是否有呼叫器,还会审查呼叫器是否可以发挥作用、放置位置是否恰当,是从实质上来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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