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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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诉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约定某公司自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28日分13期支付张某工程款850万元。如某公司就上述约定任意一期未按时间和约定数额履行,张某有权按照全部总工程款1350万元申请强制执行。在履行过程中,除了第十一期延迟两天付款外,其余十二期全部按时履行。2024年2月22日,张某以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付款为由申请执行50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某公司以已全部履行民事调解书约定的债务,仅一期存在轻微履行瑕疵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不予执行。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性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相互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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