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司法机关发文扩大寻衅滋事罪适用范围,全国人大出手纠错

学术   2024-10-28 22:00   江苏  

来源丨南方都市报

近年来,被称为“口袋罪”的寻衅滋事罪泛化适用的案例持续引发关注。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辑出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二)》一书,披露了一则地方司法机关扩大寻衅滋事罪适用范围的备案审查纠错案例。
案例显示,有公民关注到,某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印发适用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文件,降低寻衅滋事罪定罪标准,扩大该罪的适用范围,因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审查建议,经法工委审查后,该违法文件被及时废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同步督促各高级人民法院组织清理审判业务文件,并认真做好司法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公民对涉寻衅滋事罪司法文件提审查建议
寻衅滋事罪是实践中常见多发犯罪,因构罪门槛模糊等原因近年来该罪名有被泛化适用的倾向。
2023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收到公民对某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本市适用“两高”寻衅滋事罪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的审查建议。
审查建议提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上述《意见》直接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定罪标准,属于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涉嫌违法。
此外,审查建议人认为,《意见》相关规定超越司法解释。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对刑法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列举了七项具体情形,“(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意见》第一条对《解释》第七项“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了五项情形,其中第一项和第四项分别为“随意殴打多人”并致一人以上轻微伤的、“两次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以上轻微伤的。
审查建议人认为,《意见》关于“随意殴打多人”和“两次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以上轻微伤的,与《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类似,但降低了《解释》明确规定的定罪标准,擅自扩大了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
初步审查:地方司法机关制定涉寻衅滋事罪司法文件超越法定权限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初步审查认为,立法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意见》对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情形作出扩大规定,存在超越法定权限的问题。考虑到《意见》虽是由某市公安局牵头,但市高级人民法院是文件联合制定主体,且《意见》内容是对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制定的《解释》的具体细化。因此,按照《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将该审查建议移送最高人民法院、某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处理。
202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回函反馈对《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来函提出,《意见》属于审判业务文件而非司法解释,存在合法性问题,与《解释》相关规定不尽一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入罪门槛,超越了审判业务文件的权限。同意按照某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处理意见,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商请文件牵头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废止;在正式废止前,四家制定机关将统一意见,先停止执行《意见》相关规定。
同时,来函表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文件审查备案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下一步将重点落实审判业务文件审查备案机制,督促各高级人民法院按要求清理审查备案机制建立前发布的审判业务文件。同时,严格按照审判业务文件审查备案相关规定制发司法规范性文件,严格依法审查文件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
审查结果:违法文件被废止,地方组织一揽子清理
综合以上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审查认为,《意见》存在两方面问题。
一是该《意见》的内容属于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超越了制定机关的权限。立法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规定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的通知》,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制定审判业务文件进行审判指导,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审判业务文件不得使用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名称,不得采用司法解释的体例,对通知下发前的审判业务文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意见》对寻衅滋事罪定罪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和解释,在市辖区内普遍适用,属于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超越了地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不符合立法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的精神和规定,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贯要求。
二是《意见》规定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意见》规定“随意殴打多人”或“两次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以上轻微伤的,属于“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即可入罪,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寻衅滋事罪的定罪标准,扩大了该罪的适用范围。
为妥善处理《意见》存在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通过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向最高人民法院、某市人大常委会发函,共同督促制定机关抓紧废止该《意见》,加强对司法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及时纠正违法规范性文件。
2023年11月,某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已经联合印发通知废止该《意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督促各高级人民法院组织清理审判业务文件,并认真做好司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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