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为顺利结算工程款向县委书记给付65万元的行为并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属于以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去谋取竞争优势,其所谋取的工程款系依照民事法律和合同约定所应得的合法利益,不构成犯罪。
(2017)甘1221刑初142号
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单位夏溪园林公司先后在甘肃省E市承包施工F县G工程、F县H工程、F县J工程、F县K工程,并委派公司副总经理、股东谈某乙为以上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负责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工程核算、工程款催收等与工程相关的事宜。
因夏溪园林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夏溪园林公司通知项目部负责人谈某乙尽快催收工程款。在谈某乙多次催要,相关部门给付额度不大的情况下,谈某乙向夏溪园林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史某汇报并协商,由谈某乙代表夏溪园林公司向时任F县委书记刘某请求帮助解决,具体事宜由谈某乙负责实施。谈某乙先后四次向刘某送现金65万元,该65万元全部为夏溪园林公司业务拓展备用金。具体如下:
1.2013年10月份,被告人谈某乙邀请刘某到夏溪园林公司考察。在刘某住宿的宾馆内,谈某乙给刘某送现金5万元;
2.2013年年底,被告人谈某乙向刘某汇报工程款问题,刘某答复下来解决,后谈某乙以拜年的名义在刘某家中送给刘某现金20万元,后刘某给有关部门打招呼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3.2014年年底,被告人谈某乙向刘某汇报工程款问题,刘某同样答复下来解决,后谈某乙以拜年的名义,在刘某家中送给刘某现金20万元,后刘某给有关部门打招呼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4.2015年年底,被告人谈某乙再次向刘某打电话让其帮忙解决工程款,刘某让谈某乙到E市刘某家中找他,谈某乙按照前两次给刘某送钱的情况,到刘某家中又给刘某送了现金20万元,后刘某给有关部门打招呼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至案发时,夏溪园林公司在F县承建的前述工程项目均已完工,但工程款只支付了百分之九十,尚有约1335万元未支付。
又查明,2016年10月份,被告人谈某乙听说刘某被组织调查,主动联系检察机关,接受办案机关调查。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谈某乙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如实供述了向刘某行贿的事实。成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19日决定对谈某乙涉嫌行贿罪一案立案侦查。
被告单位夏溪园林公司和被告人谈某乙为顺利结算工程款向时任F县委书记刘某给付65万元的行为并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属于以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去谋取竞争优势,其所谋取的工程款系依照民事法律和合同约定所应得的合法利益,被告单位夏溪园林公司和被告人谈某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宣告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一、被告单位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无罪;
二、被告人谈某乙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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