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N观点 | 从“首违不罚”说起:企业面对市场监管与处罚的合规救济

民生   2024-09-11 17:00   北京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面临的行政监管愈加严格。为避免“一刀切”或机械执法对企业经营造成的负面影响,并给予企业一定的宽容度以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陆续推行了一系列“柔性执法”举措。

为减轻企业初次违规可能面临的过度处罚,“首违不罚”政策应运而生。这一政策不仅为企业提供了必要的合规救济机会,也体现了行政执法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本文结合当前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政策和监管实践,探讨企业在行政监管中的合规救济策略。

一、“首违不罚”的法律依据及适用条件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即“首违不罚”。“首违不罚”不能简单理解为企业的所有首次违法行为都不予处罚,而是要满足一定条件的首次违法行为才能免罚。

“首违不罚”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初次违法,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其中,“初次违法”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在不同执法领域,对初次违法有时会设置时间范围,如半年、一年或两年。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开始试点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2023年制发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二版)》。自2020年以来,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案件1.6万余件,免罚额约7.56亿元。今年将继续新增并修改清单部分条款。

二、“首违不罚”的典型案例

(一)某公司抽逃出资不予处罚案

2022年1月,昆明市监局收到审计部门移交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发现A公司于2009年10月设立B公司,出资30万元持股100%,后抽逃出资且一直未履行出资义务。经查明,A公司在2009年11月从X公司借款30万元并转入B公司注册资本账户,同月将该30万款项先后转回至A、X公司账户。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昆明市监局于2022年2月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纠正。A公司于2022年5月分三次将30万元补足至B公司账户。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A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其行为危害后果轻微,而且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昆明市监局依法对A公司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二)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减轻处罚案

A公司是X项目开发设计图纸商业秘密权利人。根据A公司举报,佛山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明,B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任职于A公司,且离职时未经许可取得有关商业秘密。该法定代表人在发起成立B公司后,使用X项目开发设计图纸数据用于开发生产模具,并向委托加工方披露设计图纸。

至案发,B公司主动终止委托设计合同,退回合同定金,删除保存的全部X项目开发设计图纸等数据,主动在市级以上媒体向权利人进行公开道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相关规定,佛山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B公司减轻处罚。

(三)某公司违法广告用语不予处罚案

2022年3月某市监局发现A公司在其网站发布的广告表述某系列产品是“最佳选择”的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并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对A公司罚款20万元。A公司认为对其行政处罚过重,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结合“首违不罚”三项认定要件,可以认定不予处罚,并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理由为:

1. 对于初次违法。根据现有证据及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某市监局已认定A公司属于初次违法情形。

2. 对于危害后果。涉案产品主要为抗洪救灾或应急管理时救援所用,主要销售对象是政府部门,大众对此类产品的认知程度及购买概率较低。且涉案广告内容公开发布仅两个月后,该系列产品即已下架,持续时间较短,社会影响范围小。可以认定涉案行为的危害后果轻微。

3. 对于纠正情形。A公司获知举报信息后,当即对涉案广告下架处理,并关闭公司网站。处理过程中始终主观态度良好,对某市监局的查处行为积极配合。其行为符合“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的要件。

三、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合规措施

(一)激励企业事前合规

为激励市场经营主体尽早开展自主合规管理,多地建立了“无事不扰”白名单制度。

以北京市为例,《2024年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北京服务”工作方案》明确提出,推行综合监管“无事不扰”白名单制度。对纳入白名单的经营主体,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白名单的产生以“风险+信用”分级分类为基础。评估结果为A类(风险低、信用好)的经营主体将纳入“无事不扰”白名单试点推荐范围,再由各区政府结合区域产业结构特点、发展重点和监管实际,最终确定试点白名单。

如白名单内经营主体被发现存在违反守信承诺、严重违法或失信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调整“风险+信用”等级并移出白名单加强监管。

(二)敦促企业事中合规

针对已经发生的具体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通常会综合案件实际情况,督促企业合规整改。

事中合规实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行政违法案件处理过程中,企业主动合规整改,二是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具体的合规整改要求,企业进行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将结合企业整改配合情况、整改效果等因素,确定是否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处罚等。

为规范市场监管领域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宁波市鄞州区制定了《市场监管领域企业合规工作指引(试行)》,对涉案企业合规程序作出指导。江苏省则制定了《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清单》,在登记注册类、信用监管类、反垄断类等14个方面提出重点合规建议。

(三)跟踪企业事后合规

企业事后合规,实际上是将市场监管领域的合规管理纳入常态化工作中。除跟踪企业继续完成整改外,企业事后合规包括加强企业合规经营意识,引导企业逐渐步入规范化轨道,同时还包括加强信用监管举措,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加大事后失信惩戒力度等。

四、企业在市场监管中的合规救济策略

随着营商环境逐步优化、各项政策出台以及执法质量不断提升,企业需要更加关注和重视如何应对行政监管对经营活动带来的影响,以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特别是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时,企业可以采取适当策略和应对措施进行合规救济。

(一)事前预防比事后补救更节省企业成本

针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特点,有侧重地制定专门化的合规体系。比如,医药、快消领域的企业,可以优先建立和完善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涉及生产制造及工程施工的企业,可以优先建立和完善环保合规体系;拥有大量版权、商标、专利或商业秘密的企业,可以优先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合规体系;而拥有大量数据资产的企业,还可以优先建立和完善数据保护合规体系。

(二)及时了解政策要求更有利于确定经营策略

企业应及时更新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举措和利好政策等,以便有效调整企业经营活动或行为。比如,提高企业信用信息等级或者及时修复,争取进入“无事不扰”白名单,以减少市场监管的过度干扰。同时,企业需要尽早识别合规经营的薄弱环节和明显漏洞,结合监管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强和完善。

(三)及时制订可行、有效的合规整改方案

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行政处罚时,企业需要尽可能充分了解免罚、轻罚、减罚的相关政策,并主动进行自主合规整改。此外,企业需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合规整改计划和方案,提出合规承诺,建立与监管部门的积极沟通和配合,调整整改措施。

(四)通过司法途径充分行使法律权利,维护自身利益

如果市场监管部门已作出行政处罚,且企业无法接受其行政处罚结果或者认为其执法程序违法、违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重新作出,并需要结合案件情况以及相关法律和政策进行阐述说理,最大限度全面维护企业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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