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小蜜就这个问题查阅了相关资料,下面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首先呀,《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规定:“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也就是说,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一律是不需要公示的。那么,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是否有例外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在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三种情形中,第二和第三情形通常豁免公示。第二种情形涉及紧急采购,鉴于时间紧迫,公示过程就显得不必要了。至于第三种情形,即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进行公示似乎也并无实际意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在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情况下,只有单一来源采购的第一种适用情形需要公示;但这三种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都需要按照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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