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家长:
您好!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道路交通工具越来越多,尤其是电动自行车操作简单驾驶易学给我们带来了出行的方便也存在不少安全隐患,其中学生未达法定年龄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同学引发的交通事故居高不下,已严重威胁学生的生命安全,每年有不少学生因骑乘电动车发生事故死亡。
家长要牢记未满16周岁不能驾驶电动自行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一)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 16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违法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未成年人基本无自己的经济来源,发生事故有过错的,由监护人(家长)承担赔偿责任,因学生骑电动车搭载同学发生事故引发官司纠纷父母被判巨额赔偿案例很常见,请家长们仔细阅读下面三则相关案例▼
案例一:学生驾驶电动车搭载同学摔倒致其死亡,父母被判赔70万元
2022年3月4日,未成年学生王某(未满16周岁)驾驶二轮电动车载同校未成年学生李某(未满16周岁)因操作不当电动车发生侧翻。后座乘员李某坠地受伤,送医救治无效后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负责任。李某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及其监护人承担各项损失共计100余万元,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情况,于是耐心安抚当事人情绪,积极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及其监护人共计赔偿70万元。
案例二:江西上饶市学生小熊出于好意,邀请同学小赖到家里吃饭。小熊骑电动车搭载小赖到家,吃完饭后又搭载她一起去上课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赖当场死亡。小赖父母处理完丧事后,随即将小熊及其父母告上法院,索赔65万余元,法院判决认定构成“好意同乘”减轻被告30%赔偿责任,6月30日,广信区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12451.23元。
案例三:某体校15岁学生赵某骑电动车载乘同学李某外出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同学李某受伤。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事故发生后,李某被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赵某的父母为李某垫付部分医药费,李某将赵某及其父母、张某及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9.8万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李某1.6万余元;扣除先行垫付费用以外,赵某的父母再行赔偿李某1.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