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4月23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本届任期从1983年至1988年,共召开六次会议。
△1983年4月,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昆明隆重召开。
本届内,我省立法工作进入了基本法治化和规范化阶段,监督、代表工作也在不断推进。
△云南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合影。
1983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昆明市和曲靖地区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情况进行视察,实际上这是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的第一次执法检查。
1985年起,省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代表在常委会会议前视察成为制度,围绕云南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组织代表视察,这是云南代表工作的一大特点。同年10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暂行规定》出台,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开始有了基本的法制规范,法规制定程序和法规文本表述趋于统一。
1986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海关负责人作关于常委会委员提出的《要求昆明海关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汇报经济犯罪案件情况》的质询案的答复,这是把质询作为一种刚性监督形式的开始。
△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合影。
同时,本届任期内,省人大常委会还审议批准了云南第一件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一次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并将“提案”改为“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