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8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本届任期从1998年1月至2003年1月,共召开五次会议。
△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
1998年1月,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将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农业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选举联络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等5个专门委员会改设为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并将省人大华侨工作委员会更名为省人大常委会外事华侨工作委员会。
1999年,《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出台,保证了代表所提的议案建议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
△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
2000年9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定》。地区工委从设立联络组以来,呈现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态势,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
2000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出台。省人大常委会结合云南实际,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于2001年2月提请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至此,我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开展立法工作,立法工作步入全面规范和快速发展的轨道。
2001年9月,《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出台。此前,宪法和法律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只有原则规定,《规定》的出台确定了重大事项的具体范围、讨论决定的程序,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有了可操作的初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