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民族立法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主任会议在昆明召开。乔雪飞 摄
据悉,该《办法》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民族立法工作的决定》制定,对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民族立法的工作目标、遵循路径和主要措施作了系统规范。
《办法》共十四条,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坚持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民族立法工作全过程。
要求在民族工作法规的立项、起草、论证、审议等各个阶段和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有效融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本理念和要求。
二是发挥省人大常委会在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民族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强调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系统谋划,科学编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专项立法计划,合理安排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的立法项目。
三是推动形成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民族立法的工作合力。
明确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民族立法的各阶段工作由谁来干、干什么,压实责任、强化自觉,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成为有关部门开展民族立法工作的根本遵循。
四是准确把握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民族立法的三个层次的工作目标。
从“写进去”到“不违背”再到“去促进”,这三个层次的工作目标既有形式上又有实质上的要求,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融入”必须是全方位、多层次的。
五是明确法规制度是否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要求的判断标准。
要求从是否符合现行的国家民族工作法律法规、民族政策,是否有利于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等多个层次对民族工作法规制度进行全面检视,坚决防范和杜绝不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规制度“带病过关”。
云南有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是全国民族自治地方最多的省份,也是全国民族立法工作任务最重的省份。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一决定一办法”,率先在全国建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民族立法工作机制,将为推动我省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向主线聚焦、向主线发力,奋力开创云南民族团结进步和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发挥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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