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广东广州,一男子花5块买了桶方便面,发现过期1天索赔1000元,超市:没事找事!法院这样判!

文摘   2024-10-22 17:02   山东  

5块钱的方便面,1000元的赔偿金。这起看似普通的消费纠纷背后,却隐藏着一个值得深思的法律问题: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到底应该如何界定?是正当维权还是滥用权利?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例回顾

王先生是一位退休教师,平日里最爱逛超市。他总说,超市里琳琅满目的商品就像一本活生生的百科全书,每次逛超市都能学到新知识。20233月的一天,王先生像往常一样来到家附近的阳光超市

走到方便面货架前,王先生随手拿起一桶红烧牛肉面。作为一个精打细算的老教师,他习惯性地查看了一下保质期。这一看不要紧,王先生顿时瞪大了眼睛 - 这桶方便面居然已经过期一天了!

王先生心里很是不悦。作为一个尽职尽责的老师,他一直教育学生要诚实守信。没想到超市竟然在售卖过期食品,这不是欺骗消费者吗?他决定要给超市一个教训。

于是,王先生拿着这桶过期方便面来到收银台。收银员小李正忙着结账,并没有注意到方便面的保质期问题。王先生默不作声地付了5元钱,拿着小票和方便面离开了超市。

回到家后,王先生立即拨通了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举报阳光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第二天,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就来到超市进行了检查,并对超市处以了警告。

超市经理张女士得知此事后,立即联系上了王先生,表示愿意退还货款并赠送100元购物券作为补偿。 但王先生并不买账,他要求超市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偿1000元。

张女士听后很是不解:王先生,我们已经诚恳道歉并给出了合理补偿。您明知方便面过期还要购买,这不是故意找茬吗?

王先生却坚持己见:我是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如果不严惩,你们以后还会犯同样的错误!

双方僵持不下,最终闹上了法庭。在法庭上,王先生振振有词地陈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有义务确保所售食品的安全性。 销售过期食品是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严厉处罚。

超市方则辩称,王先生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消费的范畴。他明知方便面过期却故意购买,目的就是为了索取高额赔偿,这属于恶意维权

法官仔细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并调取了超市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王先生在购买方便面时,确实仔细查看了保质期,然后才决定购买。这一细节引起了法官的注意。

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 消费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是否还能获得惩罚性赔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三倍的赔偿金。但这一规定的前提是,消费者是 善意 购买并使用了问题食品。

本案中,王先生在购买前就已发现方便面过期,却仍执意购买并投诉索赔。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消费的范畴,更像是一种钓鱼式的维权。虽然超市确实存在管理疏忽,但王先生的行为也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最终判决:超市退还王先生5元购物款,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消费者维权固然重要,但不应滥用权利。 知假买假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反而可能构成对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维权要适度,不能为了惩罚商家而故意购买问题商品。商家也应当加强管理,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只有消费者与经营者互相尊重、共同努力,才能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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