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班期间上个厕所,竟会导致被单位解雇?这一看似荒唐的情节,最终却在法庭上得到确认。法院裁定,单位对该员工的解雇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围绕员工因上厕所而被解雇的劳动纠纷。案件的主角小陈,2011年7月与一家名为“重庆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南岸区某游泳馆的一名救生员。
在2023年年底,小陈与单位签署了一份《救生员安全责任书》,该文件清晰地规定了救生员在值班期间的多项职责,包括绝对禁止离岗、不得擅自帮助他人学习游泳等要求。同时,该文件中还指出,如果在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违反这些规范,将被视为严重违纪,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不久后,小陈因在工作岗位上因生理需求上了厕所而被拍到当时不在岗。随后单位对他进行了扣分处理。但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后来,小陈再次因上厕所未在岗位上被抓拍,公司因此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终止了与他的劳动关系。
小陈对此感到十分委屈,认为上厕所是不可避免的生理需求,他认为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雇自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经过审理,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深入的考虑。法院认为,作为一名专业救生员,小陈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急救技能,更重要的是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岗位纪律,以确保游泳者的安全。案件中,法院指出,小陈在执勤期间,应提前通知主管,让其安排替补救生员,流程并不复杂,与其生理需要完全不冲突。
法院在判决中强调,小陈作为泳池安全的关键保障,任意离岗将导致其负责的水域出现安全监管的漏洞,给泳客带来潜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这同样为公司带来了很大的法律风险和运营压力。因此,公司对于小陈的行为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解雇行为合理合法。最终,法院驳回了小陈的诉请。
实际上,单位以违反内部规定为理由解雇员工的现象并不少见,如何判断这种解雇行为的合法性与否,成为了许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关注的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在接受采访时指出,用人单位在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雇员工时,需考虑两个关键因素:首先,要确认单位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否具有效力;其次,还要评估适用于该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并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估。
对此,王天玉进一步指出,内部规章制度的有效性通常依赖于是否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包括是否进行了相应的公示、告知和培训等。此外,合理性则体现在规章的内容是否公平、公正,并是否符合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和生活需要。针对小陈的案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显示出对法规的严谨理解,并最终形成了不容置疑的判决结果。
小陈的遭遇提醒我们,作为职场中的一员,尤其是在特殊岗位上任职的员工,在承担职责的同时,也应关注自我权益的维护。毕竟,权责之间的理解往往会成为处理劳动关系的重要切入点。
这一判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很多人对岗位安全与个人需求之间的平衡表示关注。在需要长时间保持警惕的岗位上,员工是否应当拥有一定程度的私人空间及生理需求的时间,尚未有统一的标准。如何保障员工在合规工作与生理需求之间达到最佳平衡,成为了各方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同时,针对职场上涉及劳动关系的纠纷,法律界专家也普遍认为,在制定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需要更加人性化和灵活化,以防止因细则严格导致的员工权益受侵害。这不仅能够增强员工的归属感,也能有效提高单位的整体工作效率和员工满意度。
小陈案件的裁决,虽在法律上得到支持,但也为今后的劳动关系处理提供了反思与借鉴。在保障职场秩序与员工合理权益方面,还需全社会共同努力,建立更为完善、公正的劳动制度,让每位员工在职场上都能获得合理的尊重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