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一起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电动三轮车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生产端的行政处罚是源头治理的重要方面,各位电三同仁向来十分关注,今天咱们来了解一下,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2024年5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至任丘市X强摩托车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任丘市X强摩托车有限公司正在生产正三轮摩托车。现场有正三轮摩托车成品23辆,其中型号150ZH的10辆、型号175ZH的4辆、型号200ZH的3辆、型号350ZH的1辆、未标注型号的5辆和电动三轮车3辆及某品牌汽油水冷发动机47台。
任丘市市监局依法对其生产车间负责人宋某、法定刘某某进行了调查取证。认为任丘市X强摩托车有限公司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正三轮摩托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之规定。
经调查确认,任丘市胜强摩托车有限公司于2023年02月15日成立,自成立至2024年2月份以前生产摩托车配件,2024年2月份后开始生产组装正三轮摩托车。
当事人自2024年2月25日至2024年5月28日共生产正三轮摩托车50辆。当事人已售出型号150ZH正三轮摩托车12辆;型号175ZH 正三轮摩托车11辆;型号200ZH正三轮摩托车4辆。当事人生产的正三轮摩托车零散销售。上述产品全部货值金额148750元,共获违法所得27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以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相关规定,2024年8月13日,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任丘市X强摩托车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
2.罚款96000元;罚没合计98700元。
赚2700元、罚96000元!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处罚力度还是相当严厉的,不容小视。
众所周知,电动三轮车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未取得认证的车辆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各位厂商要高度重视,并引以为戒,以免成为2024年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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