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头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对镇内企业开展“双随机”抽查,检查发现金海路某电器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偷排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案件追踪
3月初,镇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该电器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原有碱性除油清洗线外,私自在走道设置了一道酸性清洗工序,通过一条塑胶软管用虹吸原理将清洗废水排入附近的下水道。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该塑胶软管正在排放清洗废水。执法人员用pH试纸测试塑胶软管流到地上的液体,结果呈弱酸性。
图:检查现场发现的塑胶软管
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厂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并对涉案企业负责人制作笔录,随后依法对该企业清洗线控制电箱进行查封,限制其生产行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法律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第三款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来源:南头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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