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药点迎来重磅新规:监管部门严控门店布局和密度;新门店设置“政策辅导期”(期间不得申请门诊统筹、双通道资质),违约整改不到位的,解除定点协议;门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除了要追回损失费用,还要按其比例支付违约金。
省医保局:定点药店饱和地区,优化布局和密度
近日,海南医保局发布《关于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立健全进出有序的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医药机构高质量发展,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根据《通知》,各市县医疗保障部门应立足区域内现有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情况、服务半径以及服务人群数量分布等,结合医保基金收支、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科学合理安排地区定点医药机构资源。
定点医药机构资源相对饱和的地区,按照常住人口就医购药需求逐步优化布局及密度;相对不足的地区,对新开设符合规划要求的医药机构,优先纳入定点管理。
值得关注的是,拟新增定点周边步行15分钟范围内有同类型定点医药机构的,原则上不再新增定点。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上年度出现当期收不抵支的市县,本年度应暂停新增定点医药机构。
由于人口增多等特殊情况确需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由市县医保局会同经办机构提出建议,经省医保局、省级经办机构审核通过方可开展。
新开定点药店,设置6个月“辅导期”
在“定点准入”方面,《通知》还新增一些条件,重点涉及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药品追溯码相关软硬件。
具体来看,申请纳入定点的医药机构除具备“2号令”、“3号令”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参加经办机构组织开展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2.具备采集上传药品耗材追溯码的信息系统和硬件设备;
3.出具服务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纳入定点管理后应及时将追溯码信息和“进销存”台账信息归集至省级信息平台,实现“应扫尽扫、应传尽传”;
4.合法经营和按要求提供的材料须真实、合法、有效等。
《通知》强调,各市县医保局应加大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估工作的指导监督,对经办机构降低准入评估门槛纳入医保定点的医药机构应及时给予纠正。
在“强化定点指导服务”方面,《通知》要求,对于新纳入定点的医药机构,设立6个月政策辅导期,各市县医保经办机构通过政策培训、上门宣讲、信息共享、检查提醒等方式,有针对性指导定点医药机构落实医保管理要求。
政策辅导期内,定点零售药店不予申请“双通道”药店和“门诊统筹”药店。辅导期内,违反协议约定或违反医保政策规定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辅导、纠正,并加大政策辅导频次;违约情节较轻的,政策辅导期延长6个月;违约情节严重或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解除定点协议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药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支付违约金比例10%-30%
来源:药店经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