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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初,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发布了一个文件《关于印发<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近日,由于方案中涉及消防工程师再次引发消防圈和考证圈热议。
二、工作措施
(一)压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1.明确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单位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以及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在醒目位置悬挂“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公示牌。督促单位开展自查检查,形成问题清单、隐患整改清单。持续抓好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涉及多产权、多业态的建筑,督促产权方、使用方以及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协议。试点推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等担任职业消防经理人。(责任单位:防火监督处,各大队)
现在,考证圈的人,都在对“试点推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等担任职业消防经理人”这句话进行细嚼慢咽,试图从中发现一消的可用武之地,难免有很多人对此寄予厚望。在当下一级消防工程师冷面朝天、连爹都不看中的情况下,这句话到底意味着什么,或者可能产生什么影响,是考证圈和消防人比较关注的事。
有自媒体已经迫不及待用“利好”等词对此进行评价,我觉得这可能过于痴情了。要说这是消防安全管理的一次改革尝试,勉强说得过去(改革嘛,总是有不可能成功的一面),但我预计并不会对消防工程师需求产生什么实质性的影响,更不可能有大的变化。因为类似的文件其实并不少,这在以前的文章《一级消防工程师一年挂六万,退休还有补助?配置一消的法规、标准用词耐人寻味》中已有详尽的介绍。
这只是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的一个文件,级别实在太低。南京的消防工程师们,想寄梦于这份文件,恐怕也是黄粱一梦。
为什么这么说。以下几个问题,随便抛出一个来,对于南京消防救援支队,都很棘手,想靠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配合“表演”,可能很难,因为掏钱的事总是不好解决。
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早在2001年公安部发布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695.htm),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了规定。此后,公安部又发布了《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了细化界定。这是从国家层面统一规定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如何配置,最低是一个嘛,实际么?能行么?
我很疑惑南京消防救援支队如何能想出这个聘用职业消防经理人这路数。单位聘用什么人来进行管理,在没有资质限定的情况下,以目前的法律法规、市场情况,没有任何部门可以强制要求企业用什么人。
如果聘用消防工程师是“必须”,请问法律依据是什么,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有没有权限设定这样的强制聘用资格?显然没有。
所以聘用消防工程师这个要求,根本没有支撑依据,只是文件起草方的“畅所欲言”。当然,后面南京消防救援支队是否会出相关指导性文件,还说不准,但可能都无济于事。
坊间有人说这次南京对消防工程师的规定,不是“宜”和“鼓励”了,依我看,连“宜”和“鼓励”都不如,因为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想强制企业聘用某类人员,要么是不懂法,要么想越俎代庖?
《应急管理部已删除发表“消防工程师不具备工程师水平,顶多技术员水平”观点的文章》 《发表“消防工程师不具备工程师水平,顶多技术员水平”的原文作者和出处已核实》 《应急管理部文章:消防工程师不具备工程师水平,顶多技术员水平》
3 职业消防经理人是什么玩意?
“聘用消防工程师担任职业消防经理人”恐成一纸空文或笑话,敬请各方不要再用各种花哨的文字把戏来消费消防工程师们残余的热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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