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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人事考试网在两个月内公布了两份一建三证宣布无效的公文,两份公文高度相同(同地、同专业、同性质)。若不经求证,以为周某玲一建三证被废为假消息。
同地:江西省。
同专业:被宣布无效的一建执业资格证书专业均为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
同性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关于宣布杨娇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资格证书无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2024年9月10日
关于考生周晓玲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公告
经核实,考生周晓玲(身份证号:362126********3428)在2020年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中提供的学历材料与实际不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违纪违规情形,且未按要求前往相应考试机构核实。同时,该考生分别于2021年、2022年参加一级建造师(增项)考试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科目取得一级建造师增项证书。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条规定,拟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无效(2020年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200903436000000804;2021年一级建造师增项证书管理号:20210903436000001069;2022年一级建造师增项证书管理号:20221103436000001344),并给予其2020、2021、202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将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考生如果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可于2024年11月26日17:00前向江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咨询电话:0791-12333转省本级)提交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则视为认可违纪违规事实和处理意见。
如此高度相同的事实,在江西官方发布公文却大不相同。
1、发文文种不同。杨某娇事件是以“通知”发布;周某玲事件是以“公告”发布。
2、发文单位不同。杨某娇事件发文单位为“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周某玲事件发文单位为不详(官方公告未署发文单位,这并不符合公文写作规范)。
3、事件描述不同。杨某娇事件描述简洁,一建三证信息以附件表格详列;周某玲事件看似详尽,其反映信息其实并不完整,比如周某玲第一次考取的专业就没有反映出来。
4、处罚描述不同。杨某娇事件中“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现宣布杨娇已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表达并不严谨,且不完整;周某玲事件中“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条规定,拟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无效(……),并给予其2020、2021、202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将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的表达严谨且完整。
其实早在杨某娇一建三证被废后,因为江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通知内容不严谨且不完整,本人写过一篇分析文章《杨娇一建证书被废的事,远远没有结束》,因该文被杨某娇投诉,后本人进行反诉后文章得以保留,图片遮盖得以解除,但分享功能受限制。该文就作出宣布证书无效的适格主体,以及当事人除一建三证被废后,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的处罚进行补充。不知道江西人事中心工作人员是否阅读到本号的文章,所以在周某玲事件中进行了更为严谨和完整的表达。
针对第4点不同,可以看出江西人事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公文写作水平不太高呀,这确实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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