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具有重要意义。本期推送案例为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一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例,在该参考案例中,法院明确: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应当对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实质审查,剔除特殊加重责任情节,结合其他证据,依据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事故责任。剔除特殊加重责任情节后,行为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负责任不符合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事故责任要件的,依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关键词
裁判要旨
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应当对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实质审查,剔除特殊加重责任情节,结合其他证据,依据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事故责任。剔除特殊加重责任情节后,行为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负责任不符合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事故责任要件的,依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江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沿邢台市任泽区杨官线由西向东行驶,孙某平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李某坤)在超越同向行驶的刘某江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李某坤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刘某江在现场短暂停留后驾车离开。
对于本次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1)关于事故发生原因。孙某平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较大。刘某江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驶出道路时未确保安全、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较小。李某坤乘坐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较小。
(2)关于责任认定。刘某江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驶出道路时未确保安全、未戴安全头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认定刘某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平、李某坤无责任。
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6日作出(2024)冀0505刑初 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江无罪。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关联索引
案件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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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将常见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归纳分类,分十三章进行展示、分析和解读:会车事故-变道事故-超车事故-路口事故-掉头事故-倒车事故-追尾事故-超速事故-信号灯事故-停车事故-机动车与行人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其他事故,便于读者阅读和查找。
目录
第一章 机动车会车事故责任认定
01 在没有中心线或隔离设施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一方未让无障碍一方先行
02 有障碍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一方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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