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发生碰撞,为什么要我赔偿?”
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被告疑惑道
一起来看昭通市大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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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黄某驾驶轻型货车在乡间道路占道右转,原告马某骑行摩托车避让不及滑倒。黄某看到马某并未与其车辆接触,便径行离开。后马某因头部受伤入院,产生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在内的一系列经济损失,总计14696元。
经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被告黄某肇事逃逸,原告马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被告黄某则负有全部责任。因黄某肇事后逃逸,马某无法与他联系,而黄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的相关保险不符合全额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只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拒绝赔付商业险部分。此外,黄某对于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结果持有异议,认为自己并未撞到马某,因此拒绝与马某进行协商赔付。
通过基层组织联系,承办法官多次与黄某进行沟通,耐心开展劝解和释法。黄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承担应有的责任。调解过程中,被告车辆保险公司在外地,无法到达现场参与调解,承办法官便采用“线上”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保险公司自愿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626.19元,被告黄某也同意赔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00元,真正做到了实质解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该法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然而,对于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在与机动车投保人签订商业保险合同时,往往会在合同条款中约定“驾驶人因交通肇事逃逸而造成的各项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予赔付”的免责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