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芒市法院到芒市西山乡营盘村委会芒良村民小组巡回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后举行增殖放流活动。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村寨群众共计100余人参加庭审旁听。
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控辩双方就本案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庭依法通知农业部门水产专家出庭作证。专家证人以其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向法庭介绍了二被告人行为对环境资源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为法庭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意见。通过审理,二被告人均表示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愿意认罪认罚。
法庭查明:2023年3月27日傍晚,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相互邀约一起到芒市芒蚌村委会坝连河和龙江交汇口下500米处龙江流域使用禁用工具捕鱼。经鉴定,二人非法使用大功率电瓶、逆电器、电线等材料自制组装电捕鱼设备,进行专业化漂江电触捕鱼;渔获物鉴定为翘嘴鲌(俗称“翘嘴”)、异口新光唇(俗称“蓝吉罗”)、䱗条鱼,渔获物净重5243.4克。经查,二人捕捞的区域为禁渔区,捕捞时间为禁渔期。
法庭作出当庭宣判,认定二被告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和罗某某二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非法捕捞工具予以没收。同时,因二被告人非法捕捞行为,对当地态环境和资源造成了损害,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判决二被告人在龙江流域人工放流符合规格的4000余尾墨脱华鲮以修复生态,并在州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庭审结束后,芒市法院针对本案犯罪情况开展了普法宣传活动,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以案释法,进一步增强群众的环保意识、法律意识,守护好绿水青山,呵护好美丽家园。一名旁听群众深有感触地说:“今天才知道,虽然电到的鱼不多,金额不算大,但是也可能犯法”。
随后,芒市法院联合检察院、公安机关、农业部门在龙江水库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共同将二被告人出资购买的4000余尾适合鱼苗放入水库中,弥补了因非法捕捞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充分彰显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
近年来,芒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广泛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办案,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以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同时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相结合,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保意识,以司法之力护好芒市的蓝天绿树、水清鱼欢!
电鱼,顾名思义就是使用电瓶或者专门的电鱼机向水里放电,从而让鱼触电,电晕或者电死之后将鱼捕捞上来的一种非法捕鱼方法。电鱼是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非法捕捞活动,是法律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供稿:尹秋娟
图片:芒市融媒体中心
编辑:谢欣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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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杨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