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
8个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夏某、梁某某污染环境案
二、被告人罗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三、被告人刘某某等12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四、被告人邵某某滥伐林木案
五、被告人肖某某等3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六、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七、德宏州林业和草原局与芒市某公司、毛某等三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八、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行政处罚案
被告人夏某、梁某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夏某和梁某某在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排污许可的情况下,在芒市风平镇建设了一个塑料制品站,开展“回收废旧光盘以提取光盘含银物质”和废旧塑料生产业务。二人在厂房外自建3个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酸和烧碱的废液排放到了其中2个坑塘中,造成周边区域土壤重金属污染。经鉴定,污染土壤面积约合1.78亩,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费用共计272076.08元。2019年8月,芒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梁某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查获的生产机械设备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芒市大河“景美、河畅、水清、岸绿”,是芒市人民的“母亲河”,也是一条“幸福之河”,承载着人民群众重要的感情依托,而且还承担着调节水域、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生态功能,是芒市的重点河段。本案中的二被告人,为了提取光盘的含银物质出售牟利而挖坑排放废液,严重污染了芒市大河周边接近2亩的土壤。如果土壤随水流入河流,将对芒市的环境损害造成无法弥补的严重后果。通过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有效规制了环境污染行为,极大地震慑了潜在的环境污染者。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损害,依法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审理期间,二人主动赔偿污染环境赔偿金31余万元。芒市法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作出罪责刑一致的判决,确保修复环境的各项费用落到实处,积极贯彻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的司法原则。
被告人罗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某在芒市经营一个中医诊所,其在行医过程中非法出售各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2019年8月15日,公安民警在其诊所内将其抓获,当场查获穿山甲甲片、象皮、蟒蛇皮、眼镜蛇干、豪猪刺、乌龟壳等野生动物制品。经鉴定,本案查获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经济价值共计815157元,其中穿山甲甲片价值约72万余元。2020年12月,芒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查获的违禁品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刑事案件。野生动物是维系生态系统平衡的重要环节,捕杀野生动物会造成物种数量急剧减少甚至灭绝,破坏生态系统,引发环境恶化与气候异常。国家对珍责、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并区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很多人认为穿山甲有药用和食用价值,因此非法捕杀、走私、贩卖穿山甲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现象频发,导致近年来其种群数量急剧下降,已被列为世界濒危物种之一,我国从2020年开始,把穿山甲的保护级别从二级提升到了一级,旨在通过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应对其面临的生存威胁。本案中,罗某某身为医务人员且经营诊所多年,明知法律规定仍实施非法贩卖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保护秩序。本案判决通过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教育功能,惩治震慑犯罪分子,教育警示社会公众,引导树立“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意识,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地球家园。
被告人刘某某等12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等12人合伙购买芒市拉怀村委会遮告村民小组某村民位于“拱岗”搬迁点北面的一片公益林地。在未依法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12人共同雇请他人将林地毁坏、推平,用作宅基地建房。经认定,该片林地的种植条件已被严重毁坏;被毁损林地面积8.01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环境保护林。2021年11月9日,刘某某等12人与德宏州林业和草原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约定,12人按照《恢复植被实施方案》,自2022年4月至2032年12月对被毁坏的公益林地生态环境进行修复。2022年10月,芒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等12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判处12人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国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林地保护政策,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耕地、林地用途,属于违法行为。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等后果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生活中,少部分群众错误以为,购买耕地、林地等土地自建房屋不会触犯法律。实际上,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是重要的土地资源,耕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林地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对这几类土地的保护,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本案中 12 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用途违法建设,破坏环境,属违法犯罪。芒市法院依法定罪判刑,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原状及绿植。审理中,鉴于 12 人认罪悔罪,与林草局达成赔偿协议修复生态,予以从宽处罚,既体现宽严相济政策,又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
被告人邵某某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被告人邵某某因建房需要,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即擅自砍伐自家的杉木树。经鉴定,采伐树种为杉木,活立木蓄积为27.1立方米,共计667株。2024年1月,芒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社会生活中,部分群众有“靠山吃山”的错误想法,认为自己的林木自己种、自己砍,不需要经过国家批准。这种不正确的观念往往会导致触碰法律红线,造成违法犯罪的后果。未经批准无规划地随意砍伐林木,既违反国家法律,又会导致森林资源枯竭,破坏生态平衡。本案中,邵某某抱着错误认识,擅自砍伐大量杉木准备建房。人民法院对这类滥伐林木犯罪行为进行惩处,有助于维护森林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促进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该类案例在我市发生较多,2014-2018年五年期间,芒市法院共计审理滥伐林木案件79件,占破坏环境资源类一审刑事案件总数的70%。芒市法院通过依法审判此类案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用鲜活的案例教育、引导群众自觉、主动保护生态环境,让更多人认识到滥伐林木的危害性和违法性。2019-2023年期间,芒市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已同比下降66%,反映出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
被告人肖某某等3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某某等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21年7月开始到芒市镇大湾村委会木康新桥电站斜对面的芒市大河段非法采砂并售卖。2022年7月,三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测量、认定,肖某某三人非法开采的河砂数量为2753立方米,矿产品价值人民币108137元。2023年8月,芒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公诉,要求判令三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某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三人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为在芒市大河非法盗采河砂行为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河砂属于矿产资源,是缓冲河道水流、涵养水源、保护堤坝与河岸、维持水生态的重要屏障。非法采砂会破坏生态环境,危及群众安全。国家实行采砂许可制度。2015年9月30日,芒市大河芒市辖区段全线禁采河砂。未取得许可证非法盗采河砂的行为,属于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芒市法院到大湾村公开巡回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有力打击和震慑了这类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盗采河砂行为人既要负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芒市法院在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三人赔偿生态损害赔偿金10万余元,体现惩治与修复并重,统筹适用刑事、民事法律责任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对营造“守护一河碧水”的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指引作用。
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相互邀约一起到芒市五岔路乡芒蚌村委会坝连河与龙江交汇口下500米处龙江流域使用禁用工具捕鱼,捕获了俗称的翘嘴巴、蓝吉罗、白条鱼等净重5243.4克;经查证,二人捕捞的区域为禁渔区,捕捞时间为禁渔期。2024年5月,芒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公诉,要求判令二被告人采购鱼苗进行人工放流,并在州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二人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橡皮艇、发动机、电捕鱼设备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二人出资采购鱼苗4158尾(价值人民币8316元)在龙江流域进行人工放流;二人在州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在芒市重要水系龙江流域非法电鱼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龙江水域具有重要的水利和生态价值,是芒市以及区域发展的重要资源。电鱼行为是一种灭绝性捕捞活动,会导致水生动物严重受伤或死亡,损害生态平衡,破坏食物链;被电击致死的水生物尸体沉入水中腐烂变质,会造成水环境的次生污染。芒市法院秉持“打击与修复并重”原则,依法惩处犯罪的同时,判令犯罪分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增殖放流、在新闻媒体上道歉,以提高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在听取渔业专家意见后,芒市法院确定增殖放流墨脱华鲮鱼苗,最大程度地修复了受损生态,为创新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提供有益参考。
德宏州林业和草原局与芒市某公司、毛某等三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
2002-2016年期间,芒市某公司在未获得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在风平镇一矿山开采硅石。2016年11月,毛某等三人接手该矿山,未获得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即开采硅石,造成175.38亩林地被毁。2023年1月,德宏州林业和草原局与某公司、毛某等三人就生态损害赔偿问题,经过磋商后达成协议,由某公司和毛某等三人承担全部修复责任,修复资金为740629.74元,履行期限为2023年4月至2033年12月。协议签订后,双方于2023年2月就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
法院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裁定对双方达成的协议确认有效。裁定送达后,芒市某公司和毛某等三人根据《协议》内容积极履行义务,目前已完成约定修复进度。
【典型意义】
本案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环境保护部门与污染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通过人民法院的确认,可以确保《协议》得到执行,从而有效促进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恢复。经过人民法院确认,《协议》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如果不履行或不按照约定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强化了侵权人的法律责任,维护了公共利益。裁定送达后,芒市某公司和毛某等三人根据《协议》内容积极履行义务,目前已完成约定修复进度。本案通过司法确认程序,在确保重大案件及时处理的同时,对加快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起到了积极作用,是人民法院加强生态司法保护,推动绿色发展的生动实践。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芒市某加工厂于2017年4月改扩建完成后直接投入生产,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存在“未验先投”“无证排污”环境违法行为。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加工厂“未验先投”“无证排污”两项违法行为处40万元罚款,但该加工厂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州生态环境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审查认为,州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故准予强制执行德宏州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内容为某加工厂未交纳的罚款40万元。裁定送达后,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与法治。国家法律规定,生产企业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本案中,芒市某加工厂应当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但其无视法律规定,实施“未验先投”“无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在相对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准予强制执行,警示了企业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有力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充分彰显了司法支持依法行政的力度、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温度,以及维护芒市生态环境安全的坚定决心。
编辑:谢欣伶
审核:杨丽娟
主编:杨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