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法·以案说法】买房后空着没人住可以不交物业费?看芒法怎么判

政务   2024-09-24 18:30   云南  


在生活中,很多购买商品房的人会有这样的疑问:有的业主买房后并未去居住,房屋空置,作为业主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是不是不用交物业费了呢?近日,芒市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陈某某向开发商购买现房单元房一套,面积为140㎡,当日,开发商将房屋交付。2016年1月,甲物业公司与陈某某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根据协议,甲物业公司需为陈某某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的计算方式是以陈某某拥有的建筑面积140㎡为基础,按每月0.6元/㎡的标准收取。陈某某已缴纳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物业费,自2018年1月起拖欠物业费至今。甲物业公司采取多次上门催缴物业费、张贴物业费欠费单、电话联系、发送短信和律师函等方式要求陈某某交费无果,故将其诉至芒市法院,请求判令陈某某依约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陈某某辩称,因其在外地工作居住,购买的商品房并未装修入住,该房屋处于闲置状态,未产生停车费、垃圾费、电梯费等费用,也从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自然也就无需交纳物业费,故不应当交纳物业管理费。


法院审理认为

陈某某购买小区房屋后,成为了该小区的业主,在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应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但陈某某的房屋经本院查明其购买后并未装修入住,属于空置房,根据德建发(2022)107号《德宏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办理接房后,但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未入住或入住(含装修)后因故长期未使用的空置房,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空置房的物业费按服务合同的约定收费标准70%交纳......”,故本院判决陈某某向甲物业公司交纳70%的物业费。判决后经本院释法说理,被告陈某某积极主动的交纳了物业费。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的价值在于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提升整个居住环境的品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费是为保障小区基本居住环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因此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入住房屋,都应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温馨提示

芒市法院借本案提醒广大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应仔细审阅相关的物业服务协议,特别要关注物业费收取的相关条款并按时交纳物业费。如果因房屋空置而对物业费产生异议,应积极与物业公司协商,不能自行拒交物业费,否则将面临违约责任和败诉风险。



END



慰问暖人心

供稿:刘宏芸

编辑:谢欣伶

审核:李晓静

主编:杨丹萍

芒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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