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第四点明确规定:“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这意味着供应商需要提供纳税和社保缴纳证明。这是资格条件,如果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这些证明,将导致废标。
经常参与政府采购的投标人自然具备这些基本条件。对初次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司来说,如果没有交纳社保,可能会感到困难。那么没有交纳社保有哪些解决办法呢?
虚构证明(这样有风险,可能会被列入黑名单);
老老实实地交纳社保(这样的风险为零);
在开标前交纳社保,开标后暂停缴纳(这也行,风险为零);
提前开户并加入一些员工,在有项目时交纳社保(提前做准备,风险:为零);
如果评标专家愿意,可以不提交社保证明(但是这样会给自己挖坑,风险是废标或者其他处罚措施)。
很多投标人想要参与政府采购,又希望缴纳社保。为什么他们觉得有必要缴纳社保呢?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成本高、麻烦、没有时间、没必要。
大多数情况下,招标文件只要求投标人提供社保缴纳证明,而不会限制具体的人数。尤其是货物类的采购项目,这种情况比较常见。
对于服务类和工程类项目而言,可能会要求提供更多人员的社保证明,具体要看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果你已经开户并缴纳了社保,那么在第一时间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后,根据要求补充社保也是可能的。
招标文件是否允许要求提供连续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理论上是不允许的。供应商按法律有义务缴纳社保资金。通常情况下,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截止投标日半年内任意两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如果要求供应商提供连续三个月及以上技术人员的社保缴纳情况,就带有歧视性。
可以致电所在地社保部门,核实公司的社保账户是否开通成功,社保编号是多少,看社保部门如何回答。如果他们回答说“还没有开户”,那你就没有什么证明来证明你已经缴纳社保了。
不可以,招标文件要求缴纳社保是指开标前缴纳的社保证明。没有交社保,如果投标人中标,只有一种情况:缴纳社保证明是无中生有的。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