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兰与被执行人李晨、刘思思、天津新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晨、刘思思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玉兰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晨、刘思思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实际所在地、财产线索并实际控制、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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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李晨,男,1988年3月2日
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韩城桥村六区4排2号
身份证号:120112198803021337
被执行人:刘思思,女,1991年9月6日
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翟家甸村四区9排23号
身份证号:120112199109060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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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条件
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下落。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50000元,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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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使该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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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期限
六个月(2024年11月4日——202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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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法官 022-84937939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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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承诺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杜绝打击报复。本悬赏令,解释权归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所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4日
来源:执行局
编辑:东丽法院新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