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
典型案例(第一期)
2024年10月16日,梧州市龙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中,发现梧州市龙圩区大坡镇某餐饮店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梧州市龙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
2024年4月18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中,发现南宁市某餐饮店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
2024年4月17日,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店内没有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提示或说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
2024年8月21日,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饮食店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2024年7月23日,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平南县某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就餐场所内无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没有任何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提示或说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2024年3月26日,钦州市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中,发现灵山县伯劳镇某奶茶店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
2024年6月20日,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海城区某海鲜大酒楼某分店时发现,该餐饮店大厅、包厢墙面和就餐桌面等均未见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