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3.7万元!桂平一家公司存在2项违法行为

文摘   2024-10-17 19:04   广西  


根据群众举报,2024年7月31日,市应急管理局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联合到桂平市金田镇新燕村下坡头屯一处仓库调查核实违规储存烟花爆竹情况。

经现场核查,查明:1.桂平市远盛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盛公司”)在桂平市金田镇新燕村下坡头屯一处仓库储存“百事百顺”“百顺红袍”“团圆炮”“财神”“高档开门红”等爆竹12050件,储存“天天赚大钱”“缤纷日景”“盛世庆典”“家财兴旺”“摇钱树”“大吉大利”“财源滚滚”等烟花2182箱(件),该仓库不是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场所;2. 远盛公司2024年1月12日采购的五彩缤纷扇形烟花产品的筒体未垂直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组合烟花》(GB 19593-2015)5.4.7“个人燃放类产品的筒体应垂直安装(偏斜角≤3°)”的规定,共购进430箱(件),尚未销售流入市场。

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远盛公司涉嫌的2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查明远盛公司的上述行为属实,证据确凿。对远盛公司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远盛公司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场所以外的地方储存烟花爆竹,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桂应急发〔2023〕66号),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远盛公司罚款3万元。

2.远盛公司采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五彩缤纷扇形烟花产品,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规定,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桂应急发〔2023〕66号),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远盛公司罚款人民币7000元。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对远盛公司2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罚款3.7万元。


来源|贵港应急  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编辑|樊超龙 
校对|庞丹婷
审核| 郑瑞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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