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屋买卖无效!”湖北利川,彭某与吴某因829万征收补偿款引发纠纷,庭审揭露16年前房屋买卖交易真相,法院如何判决?
文摘
房产
2024-09-18 12:30
北京
一个跨越二十年的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背后隐藏着怎样的真相?时间回到1998年,彭某以4000元的价格从同村村民方某处购买了一套位于利川市凉务乡大岩村的房屋。然而,2008年,彭某将房屋出售给了吴某,一个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这场交易却为日后的纷争埋下了伏笔。2022年,利咸高速公路(利川段)项目建设启动,需要对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大岩村三组的土地及房屋进行测量征收。产权人吴某与大岩村村委会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盖章,确认了房屋的产权归属。彭某坚称当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而吴某则认为协议有效,并指责彭某的不诚信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结合本案情况,彭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虽然未经大岩村村委会核准,但双方长期居住、使用、维护及整修诉争房屋,形成了既定事实。此外,村委及彭某在长达十六年的时间里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故该买卖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之果,未有任何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之处。本案中,吴某虽然非凉务乡大岩村村民,但其妻方某原系该集体组织成员,在与吴某结婚后,于凉务乡九渡村并未获得宅基地等可供居住的地方。判决占地面积135.83平方米的案涉房屋归吴某所有,829万的拆迁征收补偿款也被吴某收入囊中。这起案件提醒我们,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双方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也提醒大家,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免自身权益受损。(免责声明:本文由真实事件改编,人物皆为化名,旨在以案普法。图文素材来源于官方媒体,与真实案例无关,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