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碳生态价值实现对碳交易体系的创新需求

教育   2025-02-05 21:36   山东  

作者

吴丹,阳平坚,黄德生

生态价值实现的不同模式

生态系统服务指人类从生态系统获得的各种惠益,包括生态系统提供的食物、水、木材以及纤维等物质化的供给服务,气候变化、废弃物循环、自然灾害等方面的调节服务,植物光合、土壤养分循环等方面的支持服务,以及康养旅游、美学享受、精神滋润等方面的文化服务。从广义上来说,生态系统服务等同于生态产品。生态服务价值实现根据探索的不同阶段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不同程度可大致分为三种模式:生态保护修复、生态权益交易和生态产业化发展。第一种模式是基于生态修复的生态补偿。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生态补偿多指对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者的财政转移补偿机制。补偿的目的是对生态保护区域内的政府、单位和个人因经济发展活动受限而丧失的利益进行补偿,本质上是对受限的发展机会进行补偿。该方式后来进一步演化为生态购买,指由市场主体生产某方面的生态产品,政府部门向市场主体支付费用。第二种模式是基于环境资源产权界定的权益类直接市场交易。通过产权界定,使生态产品得以在市场的经济交易中实现供给,例如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林权交易等。第三种模式是生态资本产业化经营。生态产品是一种能够带来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生态资本,常用的产业化经营方式包括合同外包和特许经营等。

国外实践中,在生态补偿方面,美国的土地休耕保护计划十分具有典型性。它于1986年正式实施,核心内容是通过与农户签订10~15年的合同,将水土流失较严重或生态环境敏感的耕地转化为林地和草地,政府针对农户设立土地租金补贴、经营成本分摊、技术援助、税收抵扣及额外奖励等补偿措施,建立具有差异性、多元化的补偿机制。在资源权益交易方面,美国的水权交易是典型例子。它明确规定每份水权的用水优先顺序,同时允许水权在各个集团或个人之间交易。在环境权益交易方面,美国的排污许可交易机制发展得较早。1990年美国在《清洁空气法案》下建立了酸雨计划,规定了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永久控制在一定水平之下,控制对象是大型电厂。在酸雨计划下,有些电厂选择将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到少于他们所获得的许可配额,将多余的排放配额用于满足未来的排污需求或者出售给其他电厂;其他的电厂则能够通过在市场上购买排污许可来延迟他们的减排计划,达到减少自身减排成本的目的。在生态产业化发展方面,日本的森林康养产业具有代表性。日本开展了森林医学相关研究以推进森林康养产业发展,同时建立了森林疗法基地,开展基地认证业务,还设立了森林疗养师资格考试制度。截至2021年,森林疗养基地覆盖了从北海道到冲绳县几乎日本所有县。

国内实践中,在生态补偿方面,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经历了近二十年的发展,在森林、草原、流域、湿地、海洋、荒漠和耕地七个重点领域以及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限制开发区等重要生态区域均有实施。补偿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的纵向转移支付,中央财政占比在80%以上,地方财政占比在10%以上。在资源和环境权益交易方面,我国也已经开展了水权交易、林权交易、排污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的实践。在生态产业化方面,随着生态产品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演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逐渐成为我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重要市场化路径。当前,理论研究正逐步走向试点实践,形成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土地利用”“矿山修复治理+存量资源经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生态种养”“荒山荒地综合整治+清洁能源”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典型类型。

当然,生态价值实现模式也可根据其他原则进行分类。比如,按照资源类型划分、按照不同类型生态产品的特征划分、按照生态价值实现的重要环节划分等。

碳交易体系及国内发展

蓝碳的生态价值可以借助上节所述的三类模式实现,如果通过权益类交易市场实现,则一个潜在的途径是融入现有的碳交易体系。碳市场能够培育企业交易意识,为生态产品的交易提供市场和参与主体基础;市场交易也能吸引社会资本进行低碳投资,活跃碳市场,又促进其良性发展,这些因素都能为疏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渠道创造条件。

目前的碳交易体系存在两种机制:强制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1992年5月,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155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公约框架下约定了三种减排机制。1997年12月,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京都议定书》,确立了国际排放贸易、联合履约和清洁发展机制三种合作机制,这些机制成为国际碳市场的主流机制。基于《京都议定书》所提出的机制,全球逐渐发展出区域和国家层面碳市场,如欧盟碳市场,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加州总量控制与交易计划,韩国碳市场,新西兰碳市场和中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这类碳市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碳市场,被纳入市场的企业须在规定期限内向监管机构报告排放量并完成碳排放配额的清缴(下文称“碳配额市场”)。

自愿碳市场是对碳配额市场的补充,称为碳抵消机制或碳信用机制,指的是自愿减排项目经核查的减排量在碳市场中交易后被用作排放量的抵消。这里的减排量通常是在常规情景之外额外避免或封存的排放量。自愿碳交易多是企业出于增强品牌建设、履行社会责任等目的而主动采取的减排量交易行为。在这类市场中,由于碳信用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经核证而产生,且减排主体并没有履约义务,所以其价格相对于碳配额市场更低,并主要取决于项目类型、市场关注度及需求。

在目前国际碳交易体系中,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EUEST)是全球发展最成熟也是最活跃的碳配额市场,交易额占全球总交易的85%以上。欧盟碳市场自2005年启动,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了监测、报告、核实的基本制度。目前EUETS已经纳入31个国家的11000多家电厂和企业,以及600多条往返欧盟国家的航线,覆盖了欧盟总排放量中38%的温室气体。EUEST的前期发展阶段采取各国自下而上几近全免费的配额发放政策,碳市场的交易量和交易价格都曾一度十分低迷。2013年,欧盟碳市场进行了深度改革,欧盟委员会基于2030年欧盟排放总量比1990年减少55%的目标建立了自上而下的配额总量控制制度;同时还以默认拍卖制替代此前的免费和准免费的“配额国家分配制度”。从2005年4月至2021年12月,欧盟碳交易现货和期货累计成交量分别达到600亿吨和871亿吨二氧化碳当量。

中国国家碳排放交易体系于2021年7月启动,排放总量高达40亿吨以上的电力行业成为第一个纳入碳市场的受控行业。因此,中国碳市场一经启动就成为全球控排量最大的碳市场。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7月24日,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约2.4亿吨,累计成交额110.61亿元。同时,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制度在碳汇市场化方面也已经做出了很多探索。比如,林业碳汇和清洁能源等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在碳市场中交易后为项目主体带来了资金收益,实现了碳汇的市场价值。此外,我国碳市场衍生的碳金融产品也给企业提供了更多金融工具,使企业能对其自身进行低碳投资建设。初步来看,我国的碳市场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有效发挥了碳定价功能,未来将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政策工具。

对碳交易体系的创新需求

尽管碳交易体系框架已经建立且在国外发展成熟,但是我国的碳交易体系建设并不能直接照搬欧盟碳市场的经验。我国建设碳交易体系必须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因地制宜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创新突破。

首先,我国与欧盟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可在国内差异化地推行碳配额市场。欧盟在启动碳市场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富裕程度非我国当前所能比拟。在非化石能源技术突破前,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和财富积累离不开化石能源消耗。化石能源消耗必然导致二氧化碳的排放。针对发达国家和我国先发地区的实证研究表明,二氧化碳累积排放量与经济发展程度高度相关。我国当前还没有全面实现碳达峰,内部发展不平衡,2022年我国31个省份(港澳台地区除外)仅有11个省份的人均GDP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我国的碳交易体系应面向本国社会发展阶段来确定其发展定位。在我国内部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下,推行碳配额市场时可探索分行业、分地区和分阶段的差异化模式。比如:让碳配额市场仅服务于已实现碳达峰或有强制减排要求的行业和地区,且在限定行业和地区开展配额分配有偿使用的尝试;当我国整体实现碳达峰且绝大部分高排放行业已被纳入配额市场后,再全面从排放强度控制转变为绝对总量控制。

其次,我国和欧洲的减排压力差异巨大,国内可充分发挥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作用。欧盟经过17年的发展,目前几近把所有高排放行业和企业纳入碳了碳市场,但当前交易量也不到15亿吨,占欧盟总排放量的比例仅为38%左右。反观我国,仅单个电力行业的配额量就高达45亿吨左右,占总排放量的比例约45%。如果把钢铁、建材、石化等其他高排放行业均纳入碳交易,则会覆盖我国70%以上的碳排放量。中欧对比显示了我国有相对大得多的碳减排压力。正因如此,我国应充分重视碳交易体系中的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并在一个较长时间段内保持对配额交易和自愿减排交易的区别对待。我国可充分建设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使其能够激励更多的企业及个人为减排行为买单,其中包括通过修复和保育蓝碳生态系统实现增汇。

再次,我国和欧盟碳市场涵盖群体的丰富程度不尽相同,国内可拓展碳交易体系建设的目的内涵。在欧盟碳市场启动前,欧盟整体已实现碳排放的自然达峰。其建设碳市场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碳交易降低减排成本以促进欧盟排放总量目标的实现。碳交易市场的初始目的固然是降低减排成本和促进相关主体减排,但是,在我国多类地区和群体发展尚不充分且不平衡的国情下,碳交易体系建设的目的应顺应共同富裕的社会发展目标,使其反映更丰富的发展内涵。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指出,要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市场,明确了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的重要内容,并提出了实行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交易监管机制。然而,建设生态环境全国统一大市场不应追求物理意义上一个市场或一类市场主体,而应重视拆除市场要素流通过程的无形门槛。如果我国统一碳市场的建立导致资源流通受阻,加剧贫富差距的扩大,可能不利于在实施双碳战略过程中最大化发挥多群体力量,从而削弱集体共同行动的社会基础。进一步地看,我国的生态价值实现本身具有收入分配再平衡的意义,因此,生态价值实现的模式构建也应考量发展再平衡这一目的。若将生态价值实现作为碳价值实现的总体框架,那么碳市场应肩负多重目标。也就是说,碳市场除了肩负节约温室气体减排成本、降低我国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推动能源消费从化石能源向可再生能源转变、提高我国能源安全性与独立性的任务之外,还应该考虑是否以及如何以碳为通道实现支付转移以促进多群体共同富裕。操作层面上看,统一碳市场的建设可设计对欠发达地区适度倾斜的机制。比如:配额交易的收益所得可部分用于落后地区的发展和技术改造;自愿减排交易机制设计中可鼓励发达地区和有能力、有意愿的企业及个人为欠发达地区的减排行为买单,从而发挥发展再平衡的作用。

作者:吴丹,海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阳平坚,中国环境科学院环境管理研究中心、海南国际蓝碳研究中心研究员;黄德生,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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