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籍女子无照为超过100人提供兑换人民币服务,三年内所兑换的新币总额高达70万元,从中赚取约1万元利润,被判入狱两周。
中国籍被告刘春燕无照为超过100人提供兑换人民币服务,将约70万新元兑换成人民币,从中赚取大约1万元的利润,被判入狱两周。(档案示意图)
被告刘春燕(35岁,中国籍)共面对四项抵触付款服务法令的控状,她1月7日承认其中一项,另三项交由法官下判时纳入考量。
案情显示,在2020年6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无照向顾客收取新币,再把人民币转账到顾客的中国银行户头。她会以比汇款公司低的汇率计算,如此便可从差价中获利,每次也会向顾客收取5元至50元的服务费。
被告在经营这笔生意时,从未核实顾客的款项来源和检查顾客的身份。她会为生意打广告,并为陌生人士提供服务。当警方针对她的生意展开调查时,她已删除所有与顾客的对话记录,因此无法向警方提供任何顾客信息。
被告在接受调查时坦承,已为超过100人提供服务,将约70万新元兑换成人民币。她从中赚取大约1万元的利润。
有一次,被告同意为一名自称“张雷”的陌生男子兑换货币,并在2020年10月21日与三名男子见面。被告并未核实对方身份,便假设其中一人是“张雷”。调查揭露,这三人是林伟强(23岁)、叶启豪(22岁)和朱宇(25岁)。
见面后,被告同意以73万8000人民币兑换三人带来的15万新元的现金。接着,被告先把40万人民币汇款到林伟强指定的两个中国银行户头。过程中,被告发现林伟强联系另一名不知名人士征询对方指示,察觉交易可疑后要求三人退还那40万人民币但被拒,她随后转而收了8万1300新元。
警方展开调查后从被告处起获共10万6000新元的现金,被告同意其中8万1300元被充公。
另外,2023年4月25日,被告也以20万新元向一人兑换107万6000人民币。由于这笔人民币是赃款,被告其中一个用来接收款项的中国银行户头,随后被中国有关当局冻结。
控方指出,被告无照提供兑换货币服务意味着她并未受到任何监管,她没有核实顾客的身份和资金来源,存在洗钱风险。因此,建议法官判她坐牢两至三周。
被告律师求情时说,被告对提供货币兑换服务需要执照一事认知甚少,以为只是在帮助须要兑换新币的中国人,恳请法官从轻发落。(人名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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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姚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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