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扣押促双赢
诉前保全解纠纷
2024年,密山市某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业公司)与黑龙江某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业公司)双方签订活牛买卖合同,牛业公司在牧业公司处购买价值100余万元的活牛用于屠宰、加工、售卖,在牧业公司按照约定交付全部商品的情况下,牛业公司并未按期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为主张权益,2024年11月,牧业公司将牛业公司诉至密山法院,诉请牛业公司将余下80余万购牛款一并支付。牧业公司同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措施,申请将牛业公司现存价值80余万元的鲜活成品牛肉进行扣押,法院审查后依法作出保全裁定。
12月2日,密山法院执行团队一行五人驱车二百余公里,赶赴位于佳木斯市桦南县的牛业公司,依法对其所有的鲜活成品牛肉采取保全扣押措施。在扣押鲜活成品牛肉过程中,为保障商品价值最大化,双方当事人利益又不因法院的扣押行为而受损,执行法官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开展释法明理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鲜活成品牛肉在采取保全扣押措施后,由牛业公司自行保管、销售,但销售所得价款必须及时缴至法院账户,不得自行处置。同时牛业公司承诺于12月20日前支付货款17万元,余下欠款按合同原约定履行。至此,牧业公司负责人表示,若牛业公司能够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牧业公司便撤回诉讼请求,双方继续保持合作关系。
本案在保全实施过程中,执行法官将释法明理与强制措施巧妙结合,既避免了扣押鲜活商品不易保存、变卖牛肉不利于实现商品价值的问题,又实现了帮助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实现共赢的司法目的。
文字:夏新瑞
编辑:刘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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