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郭某在某银行密山分行办理了贷款并签订了《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日为2012年4月27日,郭某于2012年12月27日结清了上述款项的本息。但是近日,郭某因家中子女需要就学,在银行征信中心调取个人信用报告,结果却显示涉案借款产生逾期,还款信息并未结清,故诉至密山法院,要求某银行密山分行删除不良信息,并对其进行书面赔礼道歉。
办案法官考虑到本案涉及郭某的子女就学问题,率先向某银行密山分行沟通了解情况,在充分了解情况后,法官通过类案检索进行释法说理,并建议银行可在呈报总行后,通过“征信修改”的方式帮助郭某尽快将不良信息删除。银行最终采纳了法院的建议,郭某也表示如果银行能尽快消除其不良信息,就主动放弃要求银行书面赔礼道歉的主张。
郭某的烦心事快速得到了顺利解决。11月15日上午,他特地为法官送来了锦旗表示感谢。
法官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民事主体对自身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构成名誉社会评价的常见要素,包括品德、声望、才能和信用等。社会信用评价不良会导致个人名誉在一定范围内贬损,从而影响个人正常开展社会经济活动。公民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作为个人,应充分珍视个人信用,合理安排个人财物,并定期查询信用报告,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补救,确保始终保持良好征信记录。
文字:张宏宇
编辑:刘 悦
一审一校:刘 悦
二审二校:李 爽
三审三校:张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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