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农村“一户多宅”应如何认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山区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
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鼓励通过集体建房、合建住房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
不允许“一户多宅”,比如不符合正常分户的一户多宅;建新未拆旧的一户多宅;通过骗取审批手续建造的一户多宅;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违法建设等。
农村“一户多宅”的合法情况
1、有多块宅基地,但所有宅基地加起来的总面积没有超过当地规定的总面积。这种情形下,即便有多处宅基地,也可以按照一处宅基地进行确权。
2、符合分户条件未分户建房,符合乡村建设规划,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告,公告期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可以依法补正进行确权。
3、继承获得房屋,从而被迫成为一户多宅,这种情形也是合理的。
4、通过同村买卖、赠与形成的一户多宅。宅基地不能买卖,但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流转。
02村集体如何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首先符合法定条件:
1、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没有合法事由的一户多宅;
2、户口已迁出且不居住的宅基地;
3、集体供养的五保户死亡后腾出的宅基地;
4、非法占据的宅基地;
收回的法定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村委会对不符合一户一宅情形的宅基地有权收回,因为村委会对宅基地具有所有权,村民仅有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一般是村委会进行调查核实,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呈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再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03祖孙三代均已不在本村生活或外嫁女的情形,村集体如何收回宅基地?
首先,应解决户口问题,清理户口,以便准确确定“家庭户”的问题。
其次,要排除合法继承房屋的问题,以便准确界定宅基地是否合法使用问题。但是注意的是,房屋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房屋只能有使用权,没有修缮权,房屋倒塌后,不能再重建。
针对外嫁女问题,可以先征求其婆家村居的态度,看婆家村集体是否承认其为村集体组织成员。
针对祖孙三代不在本村生活居住的问题,已在外地生活的孙辈们来主张权利,主要看房屋是否倒塌,是否有合法继承关系存在,是否还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