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紧收藏:农村房屋用地建设必看!湖北省农村房屋用地建设管理工作政策指引

文摘   2024-11-22 10:24   江苏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房屋用地建设管理工作政策指引》的通知
鄂自然资函〔2024〕695 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规范农村建房用地管理,健全长效机制,编制《湖北省农村房屋用地建设管理工作政策指引》(简称《指引》),现将《指引》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1月19日

湖北省农村房屋用地建设管理工作政策指引
 
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规范农村建房用地管理,健全长效机制,现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梳理政策实施要点,编制形成《湖北省农村房屋用地建设管理工作政策指引》。

一、规划编制和管控

(一)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县、乡级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统筹考虑宅基地及其他农房用地规模和布局,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要充分运用村庄规划成果,按照“多规合一”村庄规划要求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要求的,严格依规实施;需要优化提升的,完善报批后依规实施。

(二)发挥规划管控作用。农村村民住宅原则上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凡能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的,不得新占其他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鼓励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结合新村建设和旧村整治,因地制宜安全建设农房,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合村并居搞大社区。

二、计划指标保障

单列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对符合“一户一宅”及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单独组卷报批,经依法批准用地后,由国家保障计划指标。

三、农房建设申请流程

由具备宅基地或农房建设资格权的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或农房书面申请。村民小组审查申请材料,审查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用地面积、拟建房面积和建筑高度、建筑风貌等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联审联办机构(包括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农房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乡镇联审联办机构通过农房建设审批后,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报县级有关部门备案。施工过程中,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机构,全面落实“三到场”管理要求,视情况组织安全专家现场开展隐患排查技术指导。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农户据此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用地审批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市、县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做好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建立联审联办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农房用地、规划、建设行政审批。县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审批职责,并加强对乡镇开展审批中技术审查的指导。符合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相关安全要求与规定的前提下,符合用途管制要求的农村零星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农业种类设施项目免于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在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据农户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用途管制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应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不符合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定的,一律不得批准。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依法依规做好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工作。对农房实施改扩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有关审批手续,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将农村住宅用作经营、公共服务和人员密集场所的,产权人应当组织对房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用途改变后的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六、农村房屋建设管理要求

(一)规范农房建设标准。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级有关宅基地管理规定和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宅基地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农户宅基地面积限定标准,并自行决定是否对住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和建筑风貌等作出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其他农村住宅、农村公共建筑要依法依规办理规划许可和开工许可后方可组织建设。

(二)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建设审批主体,要组织有关机构,全面落实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要求。各地要强化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批前审查、现场检查、竣工验收相结合的监督机制。要建立常态化农房安全隐患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查处农房建设违法行为各地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统筹开展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规使用等行为的监督查处。



来源: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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