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 | 乡村用地,这些红线碰不得!
文摘
2024-11-25 17:30
江苏
根据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中的规定,乡村建房、产业发展中严禁下列用地行为:1.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2.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4.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2.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1.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1.严禁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2.严禁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2.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4.严禁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和违背自然规律绿化造林、挖湖造景;1.严禁在城乡建设中以单个项目占用为目的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3.严禁破坏生态环境砍树挖山填湖,严禁违法占用林地、湿地、草地,不得采伐古树名木,不得以整治名义擅自毁林开垦;4.严禁违背群众意愿搞大拆大建,不得强迫农民“上楼”。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列入国家禁止类产业目录的、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进入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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